个人档案
李燕,46岁,1979年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一直从事刑事
审判工作,现任该院刑二庭庭长。1999年荣立个人二等功。曾经承办的
大案主要有———
湛江市原市委书记陈同庆受贿案
广州市乡镇企业局副局长苏满容受贿案
广东省进出口商检局副局长李军受贿案
广东省食品集团总公司总经理谢鹤亭贪污案
广州市地铁总公司总经理陈清泉受贿案
经典案例
李燕领导的刑二庭被戏称“官员灵魂的审判台”,该庭的主要职能是办
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重大经济犯罪和毒品犯罪等。同时,按照上级指派
,本省其他地方的一些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也由刑二庭审理。
近年来,随着南粤反贪不断深入,李燕的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到反贪案件
的审判之中。由于她办理官员腐败案件的时间长,承办的大要案多,所以,
行内人都说李燕见证了整个广东的反贪历程。
1999年夏天,时任副庭长的李燕受上级指派,承办广州市原财政局
局长邵汝材受贿、挪用公款一案。邵汝材位高权重,作案手段十分狡猾。他
除了担任财政局局长之外,还出任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和国有资产管理
局局长等职务。1993年至1998年间,他利用自己主管农业财务处工
作的职务便利,授意该处处长胡木强等人将本单位人民币1000万元挪用
给其子邵智毅所在的私营企业润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后一直不能归还
。此外,他还多次受贿人民币28万元、港币9·5万元。
在本案中,邵智毅、胡木强在润南公司中都有股份,按规定是不能向财
政局借支农周转金的,李燕担任本案的审判长之后,结合案情,查明邵汝材
与胡木强等人密谋,以找有资格借支农周转金的国企新厚德公司从中“转手
”,最后实现挪用1000万元的目的。而从表面看,新厚德公司与财政局
有借款合同,似乎完全合法。根据上述情况,市中院于1999年10月以
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邵汝材有期徒刑18年。
“贪官,法律一个也不会放过;好人,法律一个也不会冤枉。做法官靠
的是高度的责任心,一种崇高的使命感!”这是李燕的肺腑之言。(本报记
者 刘学兵 通讯员 龚德家 汪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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