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9年开始,万州区法院和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下称渝二中院)对一件并不起眼的民事纠纷,竟先后作出了12份判决或裁定,直至今日,该案仍然悬在半空。
新华社在对此的报道中说,这件案子互相矛盾的判决,存在明显的违法办案现象,至少已违反了最高法院和《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该报道援引当地一位政法官员的话说,这种自相矛盾的办案现象是罕见的。
当事人之一何锡安说:法律在这里成了游戏,互相矛盾的游戏。
案情简单
1999年,万州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经济纠纷案:万州华龙建筑公司七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建筑)告万州粮油航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粮油航运),要求对方归还其借款914000元。
区法院于当年8月30日作出判决,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因此判决粮油航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华龙建筑支付914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当年10月27日,由于粮油航运未按时履行判决,区法院作出裁定,将粮油航运位于万州区新城路的近170平方米门面房和54平方米的住房,抵给华龙建筑。
此后,区法院向当地房产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强制执行的上述住房,过户给华龙建筑的何锡安等人。11月1日,何锡安等人领得房产证。
但此案却并未由此划上句号。
节外生枝
第三人进入了此案的视野——
万州市民刘兴祥对粮油航运已被强制执行的其中一间门面房(10平方米,新城路172号,如图1),向万州区法院主张产权,称这间门面房系粮油航运拆迁其先人遗产后发还的,区法院将其抵给华龙建筑的何锡安,应当无效。
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1999年12月3日作出判决,认定刘兴祥主张产权所依据的《拆迁协议》和《补充协议》真实有效,判定172号门面抵债给华龙建筑何锡安的行为无效。
何锡安刚刚依法取得的房产证于是成了废纸。何不服,向渝二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区法院的判决损害了其合法利益。
2000年3月20日,渝二中院对此裁定后认为,172号门面已于1999年10月27日由区法院依法执行给何锡安,刘兴祥认为执行行为导致其所有权不能实现,应向万州区法院提出异议,不能对已由法院裁定处理了的标的物提起确权之诉。因此撤销了区法院将172号门面产权归属刘兴祥的判决。
自相矛盾
2000年10月17日,区法院向刘兴祥发出《驳回申诉通知书》,称“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将172号房裁定抵债给何锡安,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正确无误。
由于刘兴祥已将172号门面房租给他人,并收取了13000元租金,取得产权的何锡安遂向万州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刘兴祥退出其非法所得。
区法院于是在去年1月11日判决认定,172号房已由法院依法抵债给何锡安,刘兴祥应返还给何锡安13000元租金。
去年8月,本已风平浪静的案件又现波澜:刘兴祥又以房屋拆迁合同为由,与粮油航运发生讼争。8月10日,区法院因故对此案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
同年8月30日,本案出现了一个戏剧化的结论:万州区法院作出一份裁定,这个裁定与前述2000年10月17日下发给刘兴祥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的认定,竟完全相反。
该裁定说:“……本院将……172号门面房过户给华龙建筑确属不当,故应依法予以纠正。”
区法院将172号门面房产权又判回到了粮油航运的门下。
何锡安的房产证再次成为废纸。
撤销连连
法院不断的肯定和否定,让此案陷入自相矛盾的泥潭中。
此后,2001年10月22日,区法院中止执行何锡安与刘兴祥172号房租金纠纷的生效判决。
同年12月11日,区法院裁定终结刘兴祥与粮油航运的172号房产权讼争。
2001年12月12日,渝二中院裁定认为,区法院将172号房产权回转给粮油航运“显属不当”。此前,12月3日,渝二中院曾向区法院指令纠正,却无回音。因此,中院依照最高法院有关规定,撤销了区法院将172号房回转到粮油航运的裁定。
1月16日,区法院作出了一连串的撤销:
撤销2000年10月17日给刘兴祥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包括172号在内的数间门面房抵债给华龙建筑)。
撤销1999年10月27日将172号房其中10平方米抵债给华龙建筑的裁定。
撤销同年同日给房产管理部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确认包括172号房在内的房屋归何锡安等人所有)。
3个撤销就表达了一个共同意思:172号房的产权不再属于何锡安。
由于该裁定标明“送达后立即生效”,所以在当天,何锡安的房产证即被正式“枪毙”。
与此同时,渝二中院又撤销了区法院将172号房回转到粮油航运的裁定,172号房实际上也已经不再属于粮油航运,刘兴祥与粮油航运对172号房的产权之争也被区法院终结,刘兴祥最终没能取得产权,这样一来,172号房就没有产权人了。
12份判决竟不能解决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反而将诉讼标的物弄得没了产权人,真是怪事。本报记者 夏显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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