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3月5日讯 《山东省行政审批规定》已于2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今天由省政府法制办和监察厅联合召开的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审批规定》会议上获悉,我省将切实把行政审批纳入法制化轨道。
关于规范审批事项的设定,《规定》指出,所有审批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依据,今后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发文设立审批事项。对于目前已有的审批 事项,凡是与WTO规则相抵触、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坚决取消;凡国务院取消的我省一律取消;凡兄弟省市取消的我省原则上不予保留;凡国务院各部门清理方案中未涉及的,要从实际出发,可不保留的要尽量取消;对国务院授权我省的审批事项,如其中有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原则上予以取消。
关于规范审批标准和程序,《规定》强调,对每项审批都必须明确审批的具体条件,审批条件要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积极推行“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的“一站式”服务方式,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一项审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对一个部门内需要分头审批的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需要几个部门分别审批的事项,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做到多项合一、一次收文,联合审批、一次审结,并实行限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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