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轰动一时索赔额高达2亿元的泰顺县矽肺病人身损害赔偿案再起波澜,3月5日,浙江省高院在温州市中院审判大厅对该案进行二审。
去年10月24日,温州市中院对这起诉讼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其中认定的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依次为,十级伤残3.896万元至一级伤残38.96万元,已亡者为22.68万元。
审判后,原告王运奎等人不服,向省高院上诉。在上诉中,他们对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受到人身损害应获得赔偿的判决表示赞同,但同时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标准过低,且没有追究泰顺县地方建筑工程公司、泰顺县财政局、泰顺县乡镇企业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不当,故上诉请求改判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并改判上述三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及其股东、合伙人陈益校、陈益志、薛仕标、张万民也不服判决,向省高院上诉。陈益校等人在上诉中认为,造成本案人身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人是建设单位辽宁省交通厅和总承包人东北煤炭建设工程总公司,因此要求改判由这两个单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提出其他改判要求。
该案中的辽宁省交通厅、东北煤炭建设工程总公司、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建设工程总公司也认为,此案是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他们同本案的原告均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上诉要求改判他们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昨天的审理中,法庭进行了调查、辩论。
据介绍,由于该案案情复杂,今天还要进行继续审理。(本报通讯员阿妙 孟鹏 小红)
特别推荐:《流星花园》铃声图片专辑
点一支歌送朋友,带给他(她)春天的信息和你的心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