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背景:我国目前对污水、废渣、废气、噪音、放射等污染环境行为,实行征收排污费的制度。从20年的实践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暴露出了不少弊端。
一是企业缴了排污费就变相取得了污染权;二是排污费只有一部分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其余部分则列为收费部门的事业费,对排污费的使用效果没有监督;三是以排污量做计费依据,计量难,容易带来不公平等问题。
提案内容:我国对环境污染实行费改税,可以克服上述收费制度的弊端,并且污染者交纳了污染税以后,并不等于取得相应的排污的权力;如果其排污超过了法定标准,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罚款、限期改正、禁止排污等法律责任。同时,国家在向所有的污染者征税后,有责任用此税款治理好环境污染。
具体建议:征收环境污染税应从易于源头计取的污染行为入手,如:燃油、燃煤、化肥、农药、电池、生活污水、润滑油、生活废弃物等,逐步对较难计取的噪音、光辐射、特殊气体等方面实施费改税。
本报记者万学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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