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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用部位维修不再难 青岛推出房屋维修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07日09:55 半岛都市报

  本报3月6日讯(记者 张贝) 从本月起,岛城居民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终于有章可循了。去年12月28日,本市出台的《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已作为政府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今后,凡处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城区居民住房(除直管公房外),无论住房产权属于何种性质,其共用
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都应平等地按照该《办法》执行。为数不多的直管公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将由市房产置业集团代政府修缮,费用将与私有住房保持同一水平。

  ■何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办法》明确规定:所谓房屋共用部位是指单幢房屋相关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楼板、屋顶、梁、柱、内外承重墙体和基础等)、户外墙面,以及共用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厨房、厕所等。

  房屋共用设施,是指单幢房屋相关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供电线路、照明、单元防盗门等设施。

  ■维修由谁来负责?

  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维修,由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共用墙体的维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维修),按照各业主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楼板结构部位维修,其毗连层上下房屋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不上人屋顶的维修,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的业主按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可上人屋顶的维修(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栏等),如为各层所共用,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的业主按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如仅为部分层所共用,使用层房屋的业主分担50%,其余 50%由维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共用户外墙面、走廊通道、门厅、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层屋面部分)的维修,由各业主按照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共用厨房、厕所的维修,由各业主按户分担;房屋共用设施的维修,由各业主按房屋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谁来组织维修?

  已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组织业主实施房屋维修。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负责委托维修单位或者组织业主实施房屋维修;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暂由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组织房屋维修的职责。

  ■破坏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咋办?

  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因侵占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造成破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装修、维修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维修程序咋办理?

  本市市民若需要办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需要经过五个步骤: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房屋维修申请、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核实是否属房屋维修范围;经核实属房屋维修范围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分担房屋维修费用的意见,拟订房屋维修计划、预算明细以及房屋维修费用分担的相关业主名单后,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后 5日内,业主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按规定收取房屋维修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维修单位实施维修,或者组织业主实施房屋维修;实施房屋维修后,实际支出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公布,多退少补。

  ■维修资金怎么拿?

  已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维修基金的,业主可按规定到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机构提取维修基金,支付房屋维修费用;提取的维修基金不足以支付房屋维修费用的,差额部分由业主支付。

  ■发生纠纷怎么办?

  因房屋维修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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