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为确保5日开始的昆明市市级机关机构改革顺利进行,《昆明市市级机关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的意见》已从当日起发布实施,它对此次人员分流的主要途径及相关政策措施作了详细解释。
该意见适用于市级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04年8月8日止。使用事业编制并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列入机关编制内的工勤人员也可参 照执行。它规定人员分流的主要途径有9种:退休、改任非领导职务、离岗退养、辞职及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成建制转体和合并部分机构、培训、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清退借调和临时聘用人员等。
退休方面的相关政策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机关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工龄计算延续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此计发退休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原在职时享受的职务岗位津贴按原标准发给。符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工资级别条件的,按在职人员予以晋升,且提前1年退休的,上调1档职务工资;提前2年退休的,上调2档职务工资;提前3年以上退休的,上调3档职务工资;提前5年以上(含5年)退休的,除上调3档职务工资外,还上调1级级别工资。
改任非领导职务方面的相关政策为:市委机关、市政府机关、市纪委机关、市法检“两院”,年满55周岁担任县级领导职务的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级群众团体和行业协会、联社,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县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离岗退养方面的政策措施为: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县级干部,本人愿意,可实行离岗退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科级及其以下机关工作人员,不愿提前退休的,一般实行离岗退养。(韩健 王竞元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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