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是全国政协常委、深圳原市委书记厉有为向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
提交了一份《关于取消被批评单位同意才能刊登批评报道的规定的提案》(
见3月6日《南方日报》),不少人特别是非媒体从业人员也许无法想象,
在一些地方居然存在着“被批评单位同意才能刊登批评报道的规定”。如果
被批评单位能有“我不同意你的意见,但我誓死捍卫你批评的权利”的雅量
,那么上述规定根本没有必要出台;相反,一条“让批评才能批评、不让批
评就不能批评”的规定正式出台并对媒体产生了实际影响,无疑表明很多单
位并没有让人批 评监督的雅量,表明该规定的核心内容说白了就是一句话:
不同意媒体批评,禁止舆论监督。
厉有为的提案主要是针对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利用“规定”抵制舆论监督
的现象,其实,一些地方惯于并善于抵制舆论监督的远非司法机关一家,有
的在这方面手法更高明,渠道更畅通。对其他一些单位和个人来说,有没有
一条成文的“规定”并不重要,有时没有“规定”反而比有“规定”更好,
因为他们总有办法直接或间接对媒体施加影响,通过一个电话、一纸批示就
足以令媒体正准备刊播的批评报道胎死腹中。这种被批评单位与有关部门亲
密合作联手“监督舆论”的做法(其中难免权力寻租的嫌疑),很容易发展
到一个危险的极端:对一些媒体,被批评单位和有关部门不惜采取种种强硬
粗暴的手段进行威逼弹压。去年江西万载县发生“12·30"烟花爆炸,
县政府下令禁止所有记者到现场拍摄、录像,并专门出动警察和保安人员对
记者进行围追堵截;去年广西南丹发生“7·17"特大矿井透水事故,有
关方面甚至雇佣黑道追杀前去采访的记者……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作为全体中国人的共识,
被写进我国宪法。“依法治国”不能只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需要落实到一
个个具体的领域和环节之中,所以在“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下,相继出现
了“依法治水(利)”、“依法治(国)土(资源)”、“依法治税”、“
依法治校”等思路。新闻事业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部分,而且是十分重
要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理所应当被纳入“依法治国”的框架。新闻媒体亟
待走出“爆炒绯闻”、“打擦边球”等形式的低水平竞争,变为从宪法和法
律中明确权利与义务,建立起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寻求在市场经济和公民
社会中发展壮大的保障。显而易见,新闻事业的立法工作的滞后,与新闻在
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称,必须适时地推进新闻立法工作,才能
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内在需要。
中国已经加入WTO,新闻传媒业自身必须直面全球化环境和国内市场
的双重竞争。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日渐深入人心,随着行业管理水平的不断
提高,以及新闻单位政治大局意识和市场运营机制的进一步增强,现在,将
传媒业纳入法治轨道,制定一部新闻法或舆论监督条例,为媒体依法进行舆
论监督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不是为被批评者抵制舆论监督支起“合法
”的保护伞),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潘多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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