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委同意,中共云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最近向各地、州、市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专院校党委,各大型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央驻滇各单位党组(党委),发出《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实现选人用人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有关组织和决策者的用人行为 ,确保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中组部领导、省委领导关于干部监督工作的讲话精神和“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要求,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规定》共13条,主要有“干部推荐责任”、“干部考察责任”、“干部任用责任”等,强调领导干部不准直接或间接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授意或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不准为跑官要官者说情,打招呼;更不准借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违反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领导干部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任用决定予以撤销。
《规定》自2月1日起执行。(《规定》全文见B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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