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在召开,按照议程,本次会议将于3月9日审
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提到这个
话题,笔者忍不住想问:代表名额的分配,何时才能实现城乡平等?
现行《选举法》第12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
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 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实际上,第14条、
16条也明文规定了省、自治区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是按照
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进
行分配。即便对于城市里的农村代表,该法第13条也规定:“直辖市、市
、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
口数。”
上述规定的核心问题,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在国家、省(区)和县三
级,一定人数的农村选民所能选举的人民代表人数,仅仅相当于同等人数城
市选民选举代表数的四分之一。
这种不平等,集中体现在农村地区居民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行使宪法
赋予的各项权利时,其机会远远少于城市居民。
笔者无意否认城乡居民业已存在的各方面的差距,包括文化素质和参政
议政能力的差距。但是,这无论如何也不应当成为对农村居民的“歧视”理
由。因为我国宪法第3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我们常常说,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公民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任何人按照宪法和法律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村地区人口的素质
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在农村,知识丰富、眼界开阔的人越来越多,他们完
全有能力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事实上,中国农村十多年来所发
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也得益于农民对自己的管理。因此,人大代表名额的
分配,应尽早实现城乡平等。(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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