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在线消息(湖北日报) 记者韩晓玲报道:本报2月对武昌宝通禅寺未经文物部门许可擅自拆除大雄宝殿一事进行了连续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国家文物专家相继发表意见,认为这一行为不仅严重违反《文物保护法》,且涉嫌违反《刑法》第324条之规定,司法部门应予关注,依法严肃查处。
本报报道刊发后,引起了众多媒体和网站的关注,纷纷介入事件的报道。《中国文物 报》于3月1日在头版头条刊发1万多字的长篇调查。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郑孝燮曾在宝通禅寺附近长住过一段时间,对寺庙的建筑样式至今印象清晰。他认为该寺在武昌地区应该算是为数不多的大规模佛教建筑群,并与洪山上的佛塔相得益彰,堪称武昌的标志。“作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该寺庙的所有文物、古建筑以及属于文物范畴的一草一木都是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的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力擅自破坏,更不用说是全部拆除重建了。宝通寺要维修大殿,改善环境,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一定要依法办事。如此自作主张地大规模拆建,违法情节之严重实在令人咋舌。”他建议严厉惩处这种违法行为。
《文物保护法》起草人之一李晓东说,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如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而必须拆除,事先不但要经过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批准,还要征得国家文物局的同意。宝通禅寺是省保单位,大殿破旧需要维修,方案要事先经过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且必须按照保持原状的原则维修。他指出,《刑法》第324条明确规定了“故意损毁”和“过失损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宝通寺一意孤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文物研究所古建部主任张之平强调,落架维修不仅仅是保持原来的材料,还要保持原来的结构、形制、工艺构以及原来的做法,总的原则是保留文物本身所有的历史信息,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文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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