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
新华社记者邬焕庆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面对台下数千双目光,做出了
“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
”的郑重承诺,博得了代表和委员们的热烈掌声。掌声,饱含着关注;掌声,更寄托着期望。
200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从此确立了中国的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实施一年多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对340521件一审、二审及审判监
督案件当事人缓、减、免交了诉讼费用。有效地保护了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赞誉。
播洒公平和正义的阳光山东省菏泽市农民曹锋雷,面部生一纤维血管瘤,由于某医院手术不当,使血管瘤越长越大,
面部畸形,他的父母为其治病欠债达数万元。当他向法院起诉时,按规定需交纳案件受理费10820元,这对这个生活极端
困难的家庭来说简直是个天文数字。菏泽市中级法院经过认真审查,同意其免交有关费用。曹锋雷满含热泪地对法官说:“感
谢法院让我免交了受理费,让我能打得起这个官司,你们真正是人民的法官,把人民群众的难处放在心上。”
发出这种肺腑之声的何止曹锋雷一人。在司法救助的帮助下,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残疾人马辉琼获得子女生活费和扶
助费;河南南阳市新野县因输血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李某,获得赔偿款38万元;黑龙江省通河县交通事故受害人秦金玲
依法获得了赔偿……一次次司法救助,将公平和正义的阳光播洒到了老百姓的心坎上。
各级法院的法官深深地认识到,弱势群体作为社会的特殊成员,其生存和生活状况更需要每一个富有“民心”的人们
关注。如何对待弱势群体问题,事关对党的信任,事关对社会主义的信念,事关改革开放的进程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只有解
决这部分人的所急、所难,才能真正让他们感受到党的温暖。各地人民法院在施行司法救助制度中,真心实意为群众着想,结
合各地实际,不断探索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使这一有益于民的举措发挥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为社会弱势群体撑起了一片蓝天
。
辽宁省沈阳市法院还专门设立了司法救助日,推出五项司法救助的措施:在城区法院开办司法救助窗口,挂牌办公;
在郊区、县(市)、城区法院开办一个巡回法庭,为地处偏远、行动不便的救助对象提供诉讼方便;每个法院开设一条司法救
助热线电话;由立案庭牵头,对司法救助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凡属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案件,审
判庭要加快节奏确保及时审结,执行庭要加强执行力量,确保及时执结。
河南省洛宁县地处豫西山区,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县法院在办案经费紧缺的情况下,仍然为那些因没钱而交不
起诉讼费的当事人大开方便之门,特别是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案件、追索工资报酬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的当事人,凡
是有所在基层单位证明,经查证属实的都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缓、减、免诉讼费。
救助,赢得了民心一年多来,全国范围内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贫困地区,均开展了司法救助,其中孤寡老人、未
成年孤儿、残疾人、接受国家救济人员、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者,占得到司法救助案件总数的18.45%。
司法救助,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为社会弱势群体带来了法律保障的福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反响。
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处副处长王敏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一次将“司法救助”的范围、申请、审批
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规定中将“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和劳动报
酬而生活确有困难的”,“工伤事故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生活有困难的”,“当事人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
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等,作为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更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邓丽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一次较为规范和系统地将司法救助作为制度建
立起来。该规定实施一年多来,受救助的对象主要集中在赡养、抚养、抚育、人身伤害、劳动报酬等领域,而其中得到司法救
助的有相当一部分是女性,包括成年女性和未成年女性。司法救助,是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中国残联发展部主任相自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定,既是对宪法、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残疾人救助原则的贯彻
,也符合我国政府庄严承诺的联合国《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的要求。据不完全统计,
中国残联近年来平均每年收到和接待来信、来访1500件左右,其中有30%是需要司法救助的。实施了司法救助的制度,
而且在一些地方法院还建立了残疾人合议庭和巡回法庭,为残疾人参加诉讼提供了方便。
司法救助制度实施以来,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欢迎,显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姜兴长指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实行司法救助制度,有着三个方面的意义。其一,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
现,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其二,是实现法院工作“公正与效率”主题的重要途径;其三,是保障弱势群体基
本人权的重要举措。
公正与效率需要延伸实施司法救助,不仅保障了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平等享有国家司法资源和诉讼权利,同时有
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维护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然而,我们还必须看到,司法救助虽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这
项起步不久的制度仍然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诸如司法救助对象的科学界定等;同时这项制度的发展还需要社
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帮助,以期在全社会建立健全司法救助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救助功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人民法院实行的司法救助制度绝不是什么权宜之计,而应当成为有着明确目标和发展方
向的司法文明的重要内容。司法救助不仅是司法文明的一种表现,而且对于保障社会稳定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正在通过积极的研讨和司法实践活动,不断总结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以将其落到实处,真正服
务于民、取信于民,全面促进我国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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