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记者王炽邬焕庆)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江苏省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分别对以
姜德平和董天运为首的两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作出终审裁定:姜德平被依法判处死刑,今天在当地伏法;董天运、王家
胜等涉案犯罪分子,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被告人姜德平、王家胜均系江苏省南京市人。法庭审理查明,1998年8月后,姜德平、 王家胜受他人指使,为垄
断长江南京水域的江浦、六合、栖霞、龙潭等区段的非法采砂市场,纠集10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和无业人员,公然违反法律法
规,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称霸上述区域非法采砂市场。姜德平、王家胜等人以提供“保护”、维持采砂市场秩序、收取“
保护费”、“号头费”等为由,大肆诈取采砂船船主现金;对拒交“保护费”的采砂船,则持凶器以暴力驱赶或实施抢劫,先
后5次抢劫船主人民币4万余元,27次敲诈船主现金79万余元;对不服从其“管理”的船主或群众,动辄棍棒相加殴打,
甚至非法关押;为实现其犯罪目的,姜德平还非法购买了双管猎枪及子弹;通过贿赂等手段拉拢腐蚀水上执勤人员,为其提供
非法保护。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
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姜德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
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家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对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
二年,并分别判处罚金。
被告人董天运、顾建军,均系陕西省富平县淡村镇人。法庭审理查明,1993年下半年,董天运、顾建军在淡村镇
铁佛村208国道旁边开办了“铁佛停车场”,对过往车辆进行服务性营业。1995年,董、顾二犯发觉非法经营原油、土
炼油有利可图,遂以“铁佛停车场”为据点,强行收取过往运送原油的不法商贩和土炼油户之间的“中介费”。为独霸本区域
和相邻县域非法经营原油的不法市场,董天运、顾建军逐步扩充人员10多人,并购买了通讯、交通工具,形成了有组织、有
领导、有分工、有内部纪律、有待遇等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欺行霸市,横行一方。为争夺原油资
源,董、顾二犯先后20余次纠集同伙手持砍刀、铁棍等凶器,无故殴打运送原油的司机和其他参与经营原油的人员,使多人
受伤。1999年至2001年间,富平县政府组织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土炼油进行整顿取缔,董天运、顾建军先后5次纠集
同伙公然暴力抗拒,砸坏执法宣传车,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气焰嚣张;董天运、顾建军等为使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得到非法
保护,还采取行贿拉拢等手段,腐蚀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至2001年1月,董天运、顾建军等共获得非法收益近400
万元。案发后,查缴董天运存款192万余元及房产、轿车等一批;查缴顾建军存款118万元及房产、金首饰等一批。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
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董天运有期徒刑20年,判处罚金500
万元,非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判处顾建军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处罚金400万元,非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对其他8名同案
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对为董天运、顾建军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非法保护的国家工作人员丁叔亮、惠夏志、
陈文忠、翟世福、崔保平、郝元虎、杨耀、齐保仲、孙五胜、张新楼等人分别以包庇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判
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姜德平、王家胜及被告人董天运、顾建军等不服,分别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江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分别审理,认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姜德平、董天
运两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的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依法核准姜德平死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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