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我省首次就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制度。省政府近日下发通知,今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违
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将给予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
。据了解,对于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凡不执行国家产业调整政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违反国家有关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非法干预、限制环境监督管理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国家和省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不制止、 不查处、放任、袒护、纵容的;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治理、减
产、停产、停业、关闭决定的;未按要求组织实施或未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排污总量削减计划的;在接受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的,将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有直接责任的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撤职处分。对于偷排污染物,或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
污费的;不执行排污许可管理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将给予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免的主要负责人、有直接责任的
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对于屡教屡犯、拒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
改正的;对申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案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伪造、藏匿、销毁证据或隐瞒违法事实的;强迫、唆使下属
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将从重或加重处分。(本报记者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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