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围绕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否超越自身权限,签发了一份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问题,淮南市一工厂将该局和
淮南市四方机械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是入世之后,我省引发的颇有影响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记者昨从有关方面获悉,目前
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淮南市东风化碱厂在诉状中称,该厂在状告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违法颁发营业执照的行政诉讼案
时,工商部门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RZZ皖47—2004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其发证日期为1999
年8月。但该厂认为,省质监局向第三人颁发压力容器许 可证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正常的行政程序,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该厂
厂长柴承顾告诉记者,1999年时,省质监局并不具备颁发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职权。因此,该厂认为,淮南市四方机械
公司自始至终并不具备制造压力容器的资质条件。但由于省质监局向其颁发了“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导致该厂接受淮南市
四方机械有限公司承揽了该厂压力容器业务。2001年6月底,该厂发现淮南市四方机械有限公司施工工程质量欠佳,又发
现了“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上的“毛病”,即此证的签发日期为1999年8月,有效日期是2004年8月,但根据2000
年8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签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原由省劳
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这说明,当时该局并不具备颁发该许可证
的职权。于是,该厂出于人身安全方面考虑,被迫停产至今,已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人士认
为,淮南市四方机械有限公司是由淮南市东风化肥机械厂改制设立的。1999年8月,淮南市东风化肥机械厂已获得了省劳
动厅颁发的编号为RZZ皖47—04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其具备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在四方机械有限公司与淮南市东风化
肥机械厂履行法定报批义务之后,省质监局重新确定四方机械有限公司继续从事压力容器制造。他们认为,发证日期是指许可
证有效期到期后,换发许可证的日期。事发后,省质监局考虑到,因机构改革等原因,避免他人造成误解,在2001年9月
对此证进行调整,即将发证日期改到了2000年10月28日。该局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报记者戴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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