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山市首例企业肖像权案落下了帷幕。经腾冲县人民法院9个多月的法庭调查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腾冲果品实业公司赔偿原告蔡林美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5万元。
据原告称,1982年9月的一天,寸某经过蔡林美家门口时,恰遇蔡身穿傈僳族服装正在摘木瓜。寸某随即拍下了照片一张。之后,寸某将照片寄给了蔡,底片却没有给她。不久,寸某将照片交给了腾冲县果品实业公司。从1987年开始,未经蔡同意,被告就将照片印在了产品“白花木瓜”的包装袋上,并远销北京、上海、成都等全国各大城市和海内外。更为严重的是, 2000年被告又再次将照片印刷在该公司的销售宣传画上,印数为数万张,四处大量散发。为此,2001年5月18日,蔡林美一纸诉状将腾冲果品实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5万元。
在法庭上,原告、被告双方展开了辩论。被告方的观点是:公司使用的照片不是原告的肖像照片,而是果实景照片,且使用该照片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因而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肖像侵权,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在审理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被告印刷的宣传画册;2001年6月,证人余某某、洪某某、贾某某等从广州、浙江等地寄来的证言,证明他们在外省也看到过宣传画册,以及原告提交的腾冲县果品实业公司2000年度的利润分配表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近日,法庭做出了如下判决:被告腾冲县果品实业公司对原告蔡林美的肖像停止侵害,并由法院销毁已查封的宣传画册732份;由被告腾冲县果品实业公司赔偿原告蔡林美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5000元,限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兑清;同时,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阿龙傅巢宝洲(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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