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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臭虫惹大事 兰州一对夫妇状告铁路局索赔共2元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11日14:57 生活时报

  眼下,一场因小小臭虫而引起的官司正在甘肃兰州闹得沸沸扬扬。原告是甘肃省建筑科学院的主任工程师王异辉及妻子孙冬梅,被告是兰州铁路分局。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仅为每人1元。索赔数额虽小,却是全国首例臭虫咬人官司。

  尽管案子声势很大,但审理尚未进行。2002年2月18日,当事双方仍然在争“主客场”,即是否应由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此案。

  闻所未闻:卧铺车厢发现有臭虫

  原告王异辉夫妇说起“臭虫事件”,至今气愤满胸。

  2000年5月22日,王异辉夫妇乘坐448次客车3号卧铺车厢从兰州去成都。这一晚,他们浑身奇痒难忍,无法入睡。开始还以为是不习惯在火车上睡觉。谁知,第二天清晨,夫妇俩人起来察看究竟时,惊愕地发现卧具上和板壁上都爬着许多臭虫,而俩人的身上已被咬得尽是红疙瘩。这时,其他铺位的乘客也发现了臭虫,都开始叫嚷、埋怨。

  王异辉非常气愤,便捉了几只臭虫与3号乘务员交涉。3号乘务员说:“哎呀,不好意思,这臭虫实在灭不掉。这已经是第四趟车了,前三趟就有臭虫,旅客投诉后客运段就找分局卫生防疫站灭杀,每次卫生防疫站都说灭杀干净了,可是一上路就有,而且越来越多。昨晚上我在乘务室就咬得呆不住。”王异辉又到列车办公席去找列车长。路过餐车时有乘务员问找谁,王异辉说找列车长,因卧铺上有臭虫,要找列车长解决。其中一位稍胖的乘务员问是不是3号车厢。王异辉说:“是的。”几位乘务员异口同声说:“哎呀,这臭虫还没灭掉?”那位稍胖的乘务员说:“这会儿列车长不在,可能查票去了,你在几号铺?一会儿让她去找你。”王异辉告诉自己在3号和4号下铺。

  过了一会儿,马车长来了,她听了王异辉和另几位乘客的投诉,看了卧铺上的臭虫,还挤死了几只后说:“对不起,昨晚上没让你们休息好,你们有什么要求?”王异辉当时就提出:这些臭虫不但影响了他的休息,给他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损害,还有可能传染疾病,而这些疾病的潜伏期可能很长,他因此要求赔偿。当时马车长做了记录,并与王商议回兰州后再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此后,3号乘务员见卧铺实在没法使用,就将王异辉等人安排到其他硬座车厢里,一直坐到成都。

  在成都下车后,王异辉夫妇先买了外用药膏和药皂,在宾馆里彻底清洗了身体,在伤处涂上药膏,为了避免将身上的寄生虫传染到成都的宾馆,他们还买了新衣新裤,将受到污染的旧衣物全部抛弃。

  索赔难,向“铁老大”索赔尤其难

  几天后,王异辉回到兰州,就按马车长留给他的联系电话通知铁路部门协商赔偿问题。6月6日,成都车队连队长、马车长等3人到王异辉的办公室向他作了口头道歉。但对赔偿问题,则说还有待于向上级汇报后再做答复。6月中旬,连队长电话通知王异辉:臭虫咬了旅客还没有赔偿先例,不能赔偿,希望得到谅解。

  此后,王异辉多次与兰州铁路分局的路风办、客运处、卫生处等单位交涉。

  最终仍然被告知“无此类赔偿先例”。不但拒绝赔偿,那话还说得很难听。正式拒绝的当日,即2000年12月12日,兰州《都市天地报》记者前往兰州铁路分局成都车队核实臭虫之事时,车队支部书记承认确有其事,并说:“出现臭虫不关我们的事,是铁路卫生防疫部门的事,口头道歉已是最高规格了。”

  此事要是放在别人身上,也许就自认倒霉了,但王异辉是个主任工程师,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人,总是严谨认真。他坚持认为,既然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铁路运输服务单位就应该按照消法的相关规定及铁路客运的规章制度,向乘客提供安全、舒适、卫生的客运服务,服务质量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就应做出赔偿。

  王异辉又将此事投诉到兰州市消费者协会。兰州市消费者协会在当年的12个月里共为兰州消费者追回损失165万元,可见工作得力,成绩卓著,但他们这次遇到的不是小商店,而是“铁老大”,工作就不那么好做了。果然,兰州铁路分局有关部门仍然以“无此先例”为由拒绝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解。

  兰州市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告诉王异辉,由于被投诉方是铁路部门,所以交涉的难度很大,如果是在宾馆饭店住宿时被臭虫叮咬,索赔肯定会成功,这方面他们有过成功的调解案例。消协的工作人员还称,所谓“无此先例”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并不能成为拒绝理赔的理由。

  王异辉倒是受到了当地各家媒体的关注和支持,各报不但纷纷报道,还呼吁当天同车厢的乘客站出来给王异辉作证。兰州媒体又与四川和重庆的媒体联系,在当地寻找支持者。因那趟客车是开往成都的,与王异辉一样饱受臭虫之苦的乘客肯定有一些是四川人或重庆人。

  但是,任凭媒体如何追踪报道,“铁老大”就是“岿然不动”。事后铁路方面对车体彻底消了毒,那节3号车厢也甩下再没有挂。

  无奈上法庭,未争臭虫先争“主客场”

  2001年7月20日,奔波了一年多的王异辉夫妇一纸诉状将兰州铁路分局起诉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两人购票款378元,赔偿经济损失326.58元,赔偿两人精神损失各1元。

  此案原定于2001年11月21日开庭。在开庭前夕,被告方对司法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认为原告提起的是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诉讼,依法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12月11日,王异辉收到七里河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王异辉对此裁定不服,已于2001年12月18日向兰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他的上诉理由是:其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地方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二,铁路法院主要是受理铁路运输专门性的刑事和经济案件,其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普通案件则一般由地方法院受理,因此铁路法院只设刑庭和经济庭,没有民庭;其三,众所周知,铁路法院人财物等方面与铁路系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几成铁路局的一个职能部门,而本案直接被告即是与兰州铁路法院有特殊关系的兰州铁路分局,若由铁路法院管辖此案,公平、公正问题难免不让人怀疑,而由地方法院审理,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有记者就此问题询问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位法官。对方批驳说:“铁路运输法院并不是一个企业法院,我们的特殊性只是受理的案件范围更专,凡是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这就是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权。因此七里河区法院的裁定应该是正确的。”

  对于这场即将开战的官司,王异辉夫妇向笔者表示了如下观点:我们花费几千元来打这场官司的目的,是唤起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告诫铁路部门应该守法经营、自觉维护企业信誉。此案的社会意义在于促进铁路部门提高服务质量,学会依法解决与旅客的纠纷;铁路方面以无赔偿先例为由拒绝赔偿是无法律依据的,究竟赔与不赔应以有关法律为依据;“口头道歉是最高规格”只是铁路方面的一厢情愿,我们认为只有经济赔偿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赔偿,哪怕只赔1分钱。

  兰州铁路分局有关部门这时却对王异辉的起诉感到不可理解。有人这样对采访者说:“我们搞不清楚他到底想干什么?铁路也是国家的,为什么就跟铁路过不去?不就是臭虫咬了一下吗,何至于闹上法庭?”

  此案看起来王异辉夫妇在舆论上占尽上风,兰州铁路分局被动、难堪。但官司一旦打起来,情况就不会那么简单了。首先举证就是个问题。铁路方面过去表露过的一种观点恐怕原告夫妇绝不敢忽视——不排除臭虫是其他旅客带上列车的,不排除本人自己造成的伤害。是啊,那王异辉夫妇又怎么来证明那臭虫不是自己带上车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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