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鲍雷牛爱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推出确保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
规定--《关于在审判中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意见》,以时间对等的方式,将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具体化,在诉讼程
序上为当事人提供了平等机会。
北京二中院在审判实践中认识到,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行使,很难赢得 当事人对司法活动的信任和尊重
;如果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仅仅停留在原则上,即使事实查清,法律适用正确,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也很难接受,
由此会不断引发上诉程序和当事人的申诉,从而扩大司法诉讼成本投入,影响司法效率的提高。
市二中院院长李克介绍说,为进一步完善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保障机制,他们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了这
项规定。在诉讼活动中,法院保证双方有同等的陈述、辩论、提交证据和会见的时间。这有利于当事人的参与,从而增加了程
序的透明度,提高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信任度。
李克解释说,这项规定同时也是对法官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制约,能有效防止法官在审判中的任意性,促进法官遵守职
业道德,提高诉讼程序对司法公正的保障力度。
市二中院出台的这项规定共12条,包括答辩期、举证期限、陈述和辩论时间、会见当事人时间等民诉法规定的权利
内容,明确了对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时间对等的原则,使双方诉讼权利平等具体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行使权利的
时间,有自我选择权,有适用或放弃的权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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