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田玉
景区发生山洪,将游客卷走淹死,旅行社是否该负赔偿责任?昨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
死者刘承树于2000年7月28日,与同事一道跟重庆西南旅行社签订了旅游组团合同。旅 游路线及游览点为贵州赤水、桫椤甘沟原始峡谷等。
2000年7月29日,刘承树随旅游团一行26人由旅行社导游带领进入赤水市金沙桫椤自然保护区甘沟原始峡谷景点旅游。当日下午1时许,突降小雨,旅游团部分游客遂到该景点一凉亭避雨。这时刘承树自行下山去给因体力不支未能上山的同单位吴厂长送伞,一去不回。
次日下午2时许,当地有关部门多方寻找,在该景点高桥一潭内发现刘承树尸体。后来,刘承树的亲人获得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赔偿款6117250元。
2001年,痛失爱子的陈淑玲将重庆西南旅行社告上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4万余元。
在昨日的庭审中被告辩称,旅行社在组团旅游的过程中未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刘承树未服从旅行社的统一安排,擅自离队下山。刘系成年人,应知道山洪暴发的后果,且山洪系突然暴发,属不可抗力事件。
2001年12月21日,南岸区人民法院根据《消法》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作为旅游经营者未能为游客提供安全服务环境,应对刘的死亡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之后,西南旅行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上午,该院经过3个小时的审理,最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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