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政府昨日出台的昆明市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对符合《昆明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障的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于3月5日起实施。
据悉,市直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筹集的5%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金,4%作为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划入个人账户;1%作为统筹使用,用于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参保第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总额实行补助,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在医保统筹年度内因病住 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为:1.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发生的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按在职职工30%、退休人员40%的比例给予补助。2.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重特病医疗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发生的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按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的比例给予补助。3.超过重特病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按在职职工95%、退休人员97.5%的比例给予补助。
本实施办法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昆明市城镇职工重特病统筹暂行办法》配套施行。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和离休干部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师荣仙(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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