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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对13宗错案作出国家赔偿 总金额达5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13日03:23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李桂茹、通讯员孔献之) 记者日前了解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共对13宗国家赔偿案作出赔偿,赔偿金额总计50余万元,获国家赔偿的案件逐年增多,其中2001年赔偿9宗,赔偿金额达41.8万多元,赔偿案件数量最多、数额最大。实施国家赔偿,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一大进步。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所属的机关、公务员以及其他组织和人员违反行使国家权力、执
行职务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依法进行的赔偿。就是说,无论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不管是谁,只要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依法承担赔偿的义务。

  自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正式施行以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共受理赔偿案件31宗,审结28宗,决定赔偿的有13宗,驳回申请的有10宗,其他处理的5宗。13宗国家赔偿案中,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有1宗,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有10宗,另有两宗是公安机关成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

  赔偿金额最高的获赔69993.75元。1993年,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根据群众举报,以涉嫌强奸罪逮捕四川籍外来工艾树奇。但是,最后查明是他人将两被害女青年诱骗至同乡艾树奇的宿舍实施的抢劫、强奸等犯罪活动,艾树奇是冤枉的。艾树奇被释放后,要求检察机关给予赔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在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对艾树奇批准逮捕并予执行,侵犯了赔偿请求人的人身自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情形,依法应对艾树奇被羁押期间的损失予以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对艾树奇被羁押期间,按照国家职工平均工资予以赔偿。赔偿请求人关于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的请求,因没有证据证明,依法予以驳回,决定由有关机关赔偿艾树奇被错误羁押的赔偿金人民币69993.75元。

  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赔偿请求人赵丕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精神伤害费20万元、被错误羁押期间的误工费67116.55元等。但是由于国家赔偿没有精神损失的相关规定,赵丕建精神损失赔偿要求被驳回。

  1992年11月2日下午,重庆市外来工赵丕建等4人在乘中巴的途中,因其余3人身上带有电棍、匕首、水果刀等物品,被深圳市某公安分局下属某派出所带回羁押审查,在派出所的问话笔录中,赵丕建有对自己杀人、抢劫等罪行的供述。同年12月,深圳市某公安分局对赵丕建作出收容审查的决定。在预审阶段,赵丕建开始翻供。

  1999年1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对赵丕建等4人作出无罪判决。1999年1月28日,赵丕建被无罪释放。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赵丕建在派出所羁押期间虽然作了有罪供述,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作有罪供述是故意的,而且赵丕建在公安机关预审期间就开始翻供,在被逮捕、提起公诉后,经人民法院审查宣告无罪,从而可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其实施逮捕是错误的。有关检察机关在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证明赵丕建犯罪的情况下,对赵批准执行逮捕,并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中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免责的情形,不能免除有关赔偿责任。赵丕建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决定由有关机关赔偿赵丕建67251.36元。

  赔偿金额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2000年《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复函的通知》中1999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346元。

  对于赵丕建精神损失、交通费等赔偿,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赔偿规定需要更加细致

  对国家赔偿标准和数额上,赔偿请求人与赔偿机关之间存在争议,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标准偏低,对国家赔偿中不作精神赔偿表示不理解。

  深圳惠州大厦豪门歌舞厅周勇林等4保安因该歌舞厅一宗血案,于1997年8月被深圳某区检察院批捕。2000年4月,因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2001年8月15日,某区检察院对周勇林等4人作出了每人赔偿36060.78元的刑事赔偿决定。

  4名保安不服这一赔偿决定,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他们认为被羁押时的工作地点在深圳,按“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应以深圳市标准计算,而不应以全国标准计算。误工费、委托律师费、亲人探望费三项也都是由于错误羁押而给他们造成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应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他们要求对每人的赔偿应该为:误工费68066.62元,精神赔偿费6万元,委托律师费1万元,亲人探望费3033.92元等。这4名保安还说,他们被错误羁押后重新找工作,很多单位因为他们的“前科”而将他们拒之门外,所以要求不但要依法给予他们赔偿,而且还要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为他们消除影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国家赔偿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全新的工作,目前国家赔偿案件审理难度很大,主要原因是法律上对确认程序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致使当事人因确认不明确而无法进入赔偿程序。

  要解决确认程序的畅通,需要国家赔偿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从法律上、制度上予以保障,同时国家执法机关都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确认申请认真地进行审查,做出行为违法或不违法的确认,而不应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推诿、躲避,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之门外。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透露,国家赔偿案件将逐渐按照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还将尝试对国家赔偿案件公开举行听证会,以增加此类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表示,深圳正在加大国家赔偿案审理改革的力度,要从原来的不公开审理,逐渐转向公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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