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六安市裕安区交通执法监督大队的刘德宝因公殉职后,留下了年仅四个月的孩子,妻子又无工作,家庭陷入困
境。而法院却不以故意杀人罪对“闯卡”撞人的驾驶员进行量刑,而是以交通肇事罪结案,这一判决让刘家人寒了心,也激起
了当地群众的义愤。记者昨获悉,六安市检察机关已对此案依法提请抗诉。2001年4月4日9时40分许,潘某某无证驾
驶牌号为皖N00246“松花江”小面包车,由分路口镇孙岗街道载客开到赛诸路8公里+980米处时,遇到六安市裕安
区交通执法督察大队工作人员刘德宝、杨松等四人正在检查车辆规费 。刘德宝、杨松二人站在路中,示意潘某某停车受检,而
他心中害怕,恐被查获,就向左方向驾驶,以时速60公里的速度,欲强行“冲关”,结果将刘德宝撞倒,并挂拖了大约10.2
米后,车轮又重重从其左腿碾轧而过。事发后,潘某某既不减速,又不停车,而是驾车逃逸。刘德宝却因颅脑严重损伤、脑挫
伤、脑疝形成于当日死亡。潘某某于当日下午3时到公安机关投案。2001年4月13日,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六安市
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4月27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依法逮捕。据查,皖N00246号车牌照为六安市民政
局所属的复退伍军人安置办的“北京212”车的牌照,是由该局一驾驶员经手借给潘某某之父使用的。2002年1月14
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6年;潘氏父子赔偿刘家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生活费等共计
69630.4元;六安市民政局对潘氏父子应赔款项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此案后认为,法院的
判决,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错误的性质判定,且量刑明显不当。判决书以“盲目自信”来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于法无据。
在本案中,潘某某是未成年人(发案时17岁),既无驾驶执照,又未经培训,并不常开车,又无一定的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
技术、经验、性能良好的机件可加凭借,故所谓的“自信”无现实依据。从案件起因看,潘某某高速过关的目的,是为了逃避
规费和查处,对执法人员本不希望将其撞死,但对撞死结果的发生的现实可能性未否定。潘某某见交通执法人员发出手势信号
,仍快速闯关,这不同于普通的交通肇事。他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发生之中,不调整自己的行为,也不采取相应避险措施,
而是一意孤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从其撞、拖、碾、轧以及逃逸等一系列行为,足见其放任的主观心态。检察机关认为,潘
强行驾车闯关夺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据此分析,潘某某的量刑幅度,应在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范围之内,而判决书显属罚不当罪,且量刑明显不当,遂依法提请抗诉。安徽大学法学院唐大森教授认为,
这是一起闯关逃费的抗法事件,刘德宝是在依法执行公务、履行法定职责同违法分子作斗争时英勇殉职的,所以该案的处理应
区别于交通事故的处理。(本报记者戴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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