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凤立) 本版3月7日刊登的《一桩蹊跷的医生被打案》一文见报后,产生很大社会反响。为了更进一步了解事情的真相,更加客观公正地报道此案,本报再次派记者前往协和医院进行深入采访。
王大夫叙述当时情况
原告王任直大夫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根本没有说过“他(高尚父亲)早就该死了”的话。他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在当天下午2点40分左右,他当时已经买好了4点多的火车票,准备赶回老家看望生病的父亲,听到外边的喧哗声后便出来制止。他只是对高尚等人说“你们小声点,有事到办公室去谈”。高尚将矛头指向他后,他一共向后退出了15米左右,结果还是被打伤。
另外,被告的辩护人黄律师在法庭上暗示,作为外科医生的他将自己的伤口变成了10厘米,这让他无法接受。作为一个神经外科的医生,平时做的都是脑外科包括显微外科手术,正常的胳膊对他来说是工作的保证,是“饭碗”。他不明白为什么会有人怀疑他对自己“动刀”?
对于辩护人质疑他进行过手术的问题,王大夫指出,他的确进过手术室,但时间是在春节前而不是3个月以前。因为包括他在内,协和医院的神经外科只有3名正教授、博士生导师,他们每个人的医疗和教学任务都很繁重。因此虽然不能亲自主刀,他必须走入手术室指导自己的研究生。而且,为了手臂能尽快恢复,能亲自拿起手术刀,他目前还在坚持做理疗、进行功能锻炼。
过失伤人说法没有根据
王任直大夫的代理人陈韶光律师告诉记者,本案目前争论较大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伤口是否构成轻伤的问题;二是被告人是过失伤人还是故意伤人的问题。
对于第二个问题,陈律师指出,被告及其辩护人强调被告人并非是直接拿起镜框砸向王任直,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抛开十几个目击者对公安机关作证是犯罪嫌疑人故意将镜框向王任直大夫砸过去的事实不说,即使只从事发现场的情况来看,从物理学常识来判断,如果镜框仅是像被告及其辩护人所说的是被犯罪嫌疑人碰落在地的话,其玻璃碎片是没有可能溅到王任直大夫的前臂上的。因为当时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距离将近5米,而且王大夫身高接近185厘米,如果是地上溅起的玻璃碎片,即使碰到他的前臂,也不可能割开那么大的一个伤口。
伤口是几厘米并不重要
市法医学鉴定委员会的9位鉴定委员受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王任直大夫做了第二次伤情鉴定。对于被告的辩护人认为鉴定过重以及对8厘米与10厘米的差异的质疑,鉴定委员之一刘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伤口到底是8厘米还是10厘米不应该是此案争论的焦点。因为《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第3章第21条规定:“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可鉴定为轻伤。只要符合上述的1个条件,就可以鉴定为轻伤。也就是说,即使伤口长度是8厘米,但如果伤及血管、肌腱并影响了功能,就可以鉴定为轻伤。
事实上,根据他们的测量,伤口的长度是10厘米,而且已导致原告左前臂功能受限。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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