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郑州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对企业裁减人员作出了具体规定。
《实施意见》规定:企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才能裁减人员:
濒临破产,被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经县(市)及县 (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关停整顿的;生产经营连续3年发生亏损、全部生产线停工12个月以上,且无其他经营性收入,或虽有其他经营性收入,但无力支付在岗职工最低工资和不在岗职工最低生活费的;连续两年开工率不足60%,6 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生活费的;列入国家和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因改革和生产经营需要,经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批的企业。
《实施意见》还规定,非本人同意,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配偶)、按比例安置的残疾人和市级以上劳模;距离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老职工和安置到企业两年以内的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官及配偶;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只允许裁减一人;此外,还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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