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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旅行社被判对游客在景区溺水身亡负全责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13日10:04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3月13日电(记者李韧)游客随团外出旅游,不料景区突发洪水,游客不幸溺水身亡。昨日,重庆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负责组团的这家旅行社对溺水游客负全责,赔偿遇难游客家属3.6万元。

  据介绍,2000年7月,游客刘承树及其单位同事参加了重庆西南旅行社组织的"重庆--贵州赤水"旅行团,双 方签订的组团合同约定游览点为贵
州赤水。旅行团一行在赤水甘沟原始峡谷旅游时,因天降小雨,峡谷内突发山洪,刘承树失 踪。其尸体次日被发现,经公安机关鉴定系入水窒息身亡。

  尽管旅行社及时处理了刘承树的善后事宜,但其母认为旅行社组织旅行团旅游却未能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为由,将该 旅行社告上法庭。刘母在诉状中称,刘作为消费者参加旅行团旅游,旅行社应当保证其人身安全。甘沟景点因下雨山洪暴发, 旅行社在事前对景区天气变化估计不足,疏忽大意,山洪来临时又缺乏对游客的安全管理。刘母请求法院判旅行社对其子的死 亡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死亡补偿费、生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约13万元。

  西南旅行社辩称,旅行社当天是在确认无暴雨的情况下入沟旅游的,游客刘承树当时没有服从旅行社统一安排,擅自 离队下山。刘是成年人,知道山洪暴发的后果,且山洪暴发属不可抗力事件,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

  昨天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维持原判,旅行社应对刘 的死亡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但驳回了刘母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时,其人身安全受到损害,享有依法 获得赔偿的权利。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双方即建立了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旅行社负有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责任。本案 中,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旅游路线及景点的天气、安全等情况作全面而充分的了解和提前的预见。本案中的山洪是在 普通雨量下暴发的,被告对此应有足够的预见,因此,本案的发生不属不可抗力,旅行社不能免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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