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南京市各家报纸都刊登了该省消协公布的坑害消费者的典型案例。奇怪的是,这些案例却是“无头告示”
,坑害消费者的单位的大名都被隐去。如《南京晨报》公布的“十大案例”,分别为“一开发公司无证售房退款”、“某国外
名牌手机充电器爆炸起火”、“某大超市用福尔马林泡制银鱼”等。十大“凶手”,竟有9个姓“某”,使消费者如坠云里雾
中。
说法:
谁来监督消协
《中国青年报》刊文认为,这种“公布”真叫人百思不得其解。好比法院的判决书只宣布了罪行,却不知道罪犯的姓
名。不公布坑害消费者的生产厂家,是不是出于对劣质产品生产厂家的怜悯?但对“恶人”的怜悯就是对“好人”的犯罪。
省消协不公布坑害消费者案例的主体单位,也有违反《消法》之嫌。
消协对坑害消费者的典型案例虽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布,但由于没有公布产品的生产厂家,因而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
是很不完整的,也没有达到“揭露”的目的。
问题是,当消协的行为不正确,消费者能否要求他们纠正并重新运作?二是如果他们对消费者的要求不予理睬,消费
者有没有其他办法?三是消协有没有一个“议事规则”,不公布有关企业的名单,又是怎么决定的?是该进一步完善有关的规
章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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