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电】3月10日,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局长陶炎民终于等到一审判决,广州中级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陶炎民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检察机关指控的贪污兼玩忽职守两项罪名不成立。
据检察机关指控,陶炎民利用职务便利,先后6次以“出差备用金”的名义,从该局能源处的“小钱柜”取款10余万元,据为己有;1996年4月,陶炎民在担任深圳市机电仪产品 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期间,明知深圳市能源总公司不能为其他单位进行银行贷款担保,仍以书面批示的形式要求能源总公司为深圳市机电仪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致使能源总公司负连带还贷责任,导致国有财产损失了240万元。该案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理由是陶炎民提取的款项属于公用;陶代表单位聘请法律顾问没有与其他领导商量,只是工作作风问题;陶没有“要求”能源总公司提供担保,只是以商量、协调的形式,何况经济发展局只不过是能源总公司的行业主管,并非上级主管,陶没有滥用职权的前提。法院审理后认为,陶炎民在一年的时间里多次提取款项,均未向能源处有关人员说明具体用途,也未提供任何报销凭证,陶炎民身为一个局长,因公对外进行接待、协调关系和为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完全可以依照正常的程序从办公经费中公开支取,从“小钱柜”支取有悖常理,一系列的情况证明陶已经把该款项挪为己用。他在监察局找他谈话后为单位聘请法律顾问的行为是为了掩盖挪用款项的事实。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指控陶炎民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他也没有滥用职权批示能源公司提供担保”的辩护意见。因为陶炎民已被羁押三年多,他又明确表示因为身体原因不上诉,这意味着一个多月后他将出狱。(果真 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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