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宁3月13日电 广西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以行贿罪对南丹县华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祥生进行宣判,陈祥生因向原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等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5万元被判3年有期徒刑。陈是广西南丹"7.17"特大事故首批受到法律制裁的15名被告之一。
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祥生在其公司与南丹县富源矿业探采有限责 任公司、广西有色地质勘察局215队合股投资勘察南丹县境内大厂矿田龙头山区105号矿体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高额利润,从2000年7月至2001年春节前给予南丹县委、县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71万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祥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的规定,构成了行贿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祥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辩护。
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对与南丹矿难有关的被告人进行审理的9个法院之一。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祥生从2000年7月至2001年春节前,给南丹县委、县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共计6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2001年7月某天,在南宁市明园新都酒店停车场送现金50万元给原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2001年春节前某天,在南丹县地税局李兰英的办公室(李是原南丹县长唐毓盛妻子),以拜年为名,送现金10万元给李兰英。2001年春节后的某天,在南丹县金南海酒楼请原南丹县委副书记莫壮龙吃饭,趁饭后送莫回家之机,以补拜年为名在汽车上送现金2万元给莫。2001年春节某天,通过其公司职员龙应发,以拜年为名,在南丹县玉壶春茶楼外,送现金1万元给原南丹县副县长韦学光。2001年春节某天,通过其公司职员龙应发,以拜年为名,在南丹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原局长覃永业办公室内,送现金2万元给覃。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属实,法院予以确认。南宁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陈祥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祥生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以行贿罪依法判处陈祥生有期徒刑3年。
(彭嘉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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