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赖颢宁)沉寂了一段时间的“黑哨”事件终于有了眉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日前在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分组讨论会上透露:“黑哨”将被以商业贿赂罪起诉,这是高检首次对“黑哨”问题进行明确表态。
据称,检察机关对足协的性质和裁判的身份已有明确认定,足球裁判被认定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这将直接影响到对“黑哨”犯罪的量刑标准———据刑 法规定: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的(即商业受贿),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贿赂罪(即公务人员或执行公务时受贿)最高可判死刑。
最高检院有关人员表示:最高检院已向各级检察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各检察机关只要接到有关裁判受贿的举报必须受理。对经审查认为构成犯罪的“黑哨”,将以商业贿赂罪对其提起公诉。
新闻链接:商业贿赂罪还是贿赂罪?
新快报记者 赖颢宁
究竟以何罪论处“黑哨”,法律界一直以来都有两种观点———
以商业贿赂罪论处
目前我国许多足球俱乐部都由私人投资,实行商业化操作,足球行业已商业化,所以临时接受聘请的裁判执法不应被视为执行公务,而是从事商业活动。
以贿赂罪论处
根据《体育法》,中国足协被赋予了行政管理职能,具有对俱乐部和球员罚款的行政权利;中国足协工作人员为行政编制人员,中国足协的经费有来自行政事业拨款的部分……这表明,中国足协不是民间社团,而是带有浓重的政府行政单位的色彩。因此,中国足协委派给裁判的权利不是私权而是公权,裁判执法应被视为执行公务,裁判受贿也就应该被定为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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