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实施修订后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第二个年头。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这个《办法》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营造全社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等方面已起到了积极作用。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办法》涉及领域广,当前消费者关心的热点,比如房地产业、住房装修、医疗卫生、供电、供水、电信、洗涤、照相,以及人们外出旅游 、文化娱乐消费等问题,几乎都涉及到了。对经营者的责任、消费者的权利也都作了明确规定。关于售后服务,除国家规定的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商品外,《办法》还授权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与行业,制定了新的三包商品目录(去年已公布实施)。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还对消费者的精神赔偿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消费者致残、致伤和搜身等几种特定情形,规定了最低赔偿金额。
这位负责人说,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办法》强化了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能,如规定了对经营者侵权行为的处罚手段,赋予有关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行为时可采取的某些行政强制措施。对县以上消费者协会的法律地位、机构设置、经费来源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根据国家仲裁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的精神,设置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仲裁制度。这些规定,有力地增强了法规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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