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1日正逢周五。中午时分,一辆面包车满载着放学的学生,从浙江台州市实验小学驶往黄岩,经过椒江“金三角”时,蓦地停住了。
车主牟某夫妇看到前面出了车祸:一辆摩托车撞上了一辆小货车,地上洒满百元大钞。开始他们以为地上那些钱是假钞,负责售票的妻子打开车门,下车捡了几张,回到车上一数,有500元。
“这钱是真的。今天运气这么好,一下子捡回两天的营业额。”丈夫仔细验过钞票后,还问同车的陈老师:“你怎么不下去捡几张?”
陈老师想都没想就说:“这是不义之财,不应该拿的。”“谁丢了那么多钱?如果是公家的,那人怕要坐牢。”妻子接过话茬,“这钱我们先保存着,要是有失主来认领,就得还给人家。”
不一会儿,就到了黄岩停靠站。站里的同行听说牟某捡了钱,都嚷着要他们“请客”。夫妇俩推托道:“说不定等一下交警追上来向我们要钱呢,还是过一段时间再说吧。”
第二天刚出车,有人就告诉他们:“公安局已经在电视上发布公告了,昨天在椒江捡的钱一定要在3天内主动送还,不然要受处罚的。”这时,他们才知道“1·11”事件的来龙去脉。
“买赃物都违法,何况我们捡的是赃款,得赶紧送到公安局去。”夫妻俩一商量,在1月13日将那捡来的500元钱送到了椒江区公安分局刑侦中队。随后几天,他们还往椒江跑了好几趟,接受公安部门的调查,终于把问题彻底搞清了。
算一算来回的车费,加上误工费,损失不下500元。夫妻俩想想,真是懊悔不已。更让他们惭愧的是,这次捡钱差点毁了自己的声誉。
“1·11”事件,真是给这对夫妻上了生动的一课。(记者 黄保才 金波 程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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