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韩晖)为消除置业者陷入“合同陷阱”的顾虑,广东
拟推行“律师代理购楼”制度,这一工作有了实质进展。昨日,省建设厅将
新鲜出笼的《广东省房屋交易实行律师代理制度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往司法、物价,及各市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并独家委
托本报介绍有关规定基本内容,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针对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如购楼者是自愿委托还是法规规定必须委托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提供哪些服务?律师没有尽到代理义务应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按什么标准收费等?记者对《规定》征求意见稿来个全面解读。
《规定》中提出,律师代理购楼,采用自愿原则,“法人、自然人和其
他组织购买房屋,可委托律师对房屋交易的部分程序或全过程实行代理。”
代理律师须具备哪些条件?
考虑到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比较专业,《规定》提出“从事房屋交易
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对其执业律师进行房屋交
易法律、法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培训证书,方可从事代理房屋交易业
务。”“从事代理买方房屋交易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同一项目卖方
的房屋交易委托业务。”
“买方委托律师代理房屋交易业务的,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
。
律师代理买楼应提供哪些服务?
律师接受委托后提供哪些服务?《规定》提出,从事房屋交易代理业务
的律师事务所,可接受买方委托,代理以下10项业务:一是审查卖方资格
(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或卖方个人身份)的合法性
;审查卖方提供的房屋销售文件及房地产权属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指导买
方起草买卖合同,审查买卖双方草拟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
预售、销售)或《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二手楼),保证填写的内容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买方解释疑难问题;代表买方向房屋所在地市、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买卖合同登记手续;跟踪买方所购预售商品房的建设
进展情况,并向买方通报;协助买方办理银行按揭有关手续;协助买方办理
收楼有关手续;代表买方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过
户手续;协助买方追讨卖方的违约责任;以及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它委托
事项。
为方便律师办理业务,《规定》要求“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设立对
外查询窗口,为律师查询房屋交易的有关文件提供服务。”
律师按什么标准收费?
有关从事房屋交易代理服务的收费,《规定》提出“可在物价管理部门
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与买方协商确定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并在委托合
同中明确。”“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向买方收取代理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应将可接受买方委托的事项以及收取代理服务费的标准在
办公现场明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它房屋销售人,可依法聘请律师代理卖方有关业
务,但不得向买方收取有关服务费。”
律师未尽义务应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没有尽到代理义务应承担哪些责任?《规定》提出,“律师在接受
委托提供房屋交易代理服务过程中,没有按规定履行职责,或有意与卖方串
通,损害了买方合法权益的,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其培训证书,停
止其从事房屋交易代理业务。造成买方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或由于买方的其它原因,导致房屋交易中止及买方
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由买方承担。
为使这项制度在推出时更完善、更具操作性。省建设厅将就征求意见稿
与司法、物价等有关部门协调,广泛征求各界意见。有关反馈意见,可直接
邮寄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东风中路305号省府大院),或传真:
83335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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