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陈雁芝 方希存 王媛)村委会擅自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村民联名将村委会告到了土地管理局,却迟迟未等到处罚结果。于是,村民又将土地管理局送上法庭。土地管理局因在法定期限内迟延履行职责,日前被法院判决败诉。
1998年初,本市某村村委会未经上级土地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将本村60多亩耕地非法出租给某公司使用。该村村民王某等人,因不服村委会擅自将土地出租的决定,于2001年5月 向土地管理局递交了申请书,要求对村委会违法出租耕地的情况进行查处。土地管理局收到申请书后,未及时立案处理。后村民多次到土地管理局催办,土地管理局仍未对是否受理原告的申请做出明确的答复。后土地管理局经检查发现,该村村委会确实有将本村土地出租给某公司的事实,且该公司已实际圈占10多亩土地,遂决定立案查处,并依职权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但对该案却一直未作出处理决定。2002年1月,迟迟等不到土地管理局惩处决定的王某等数十名村民,联名将土地管理局告上法院,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认为,土地管理局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既未及时受理、立案查处,又未告知原告其举报是否符合立案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法院认定土地管理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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