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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上海市医保对象中低收入困难人员 住院医疗费实行减负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15日14:54 新闻晨报

  晨报讯 为减轻上海市医保对象中低收入困难人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的困难,经市政府批准,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对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实行减负的通知》,本市从3月1日起对医保对象中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实行减负。

  市医保局负责人说,在今年3月1日以后出院的特定医保对象,即日起可以到邻近的区
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领取《减负申请表》,办理减负手续。具体办法因对象不同有所区别。

  低保家庭的医保对象在填写减负申请表后,应到领取低保金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审核盖章,然后持申请表、社保卡(或医保卡)和医疗费收据到领取申请表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报销减负部分的医疗费;丧劳人员填写减负申请表后,应至本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然后持申请表、完全丧劳《鉴定结论书》、社保卡(或医保卡)和医疗费收据到领取申请表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报销减负部分的医疗费。

  减负范围

  减负的医疗费用范围为住院或急诊观察至留院观察医疗费用中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

  减负标准

  不同人员有一定差异。低保家庭中的在职职工减负85%,个人自负15%;低保家庭中的退休人员减负92%,个人自负8%;丧劳人员减负50%,自负50%。

  减负对象

  主要包括两类人员: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包括由民政部门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协保人员)。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年龄限制,不能提前比照享受退休时医保待遇的低收入困难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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