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律师以个人名义收费,律师受委托可查证照看文件审合同办手续
本报今天上午消息记者蒋铮报道:广东今年拟推行“律师代理购楼”,以解决百姓买楼“吃暗亏”的问题。昨日,省
建设厅发出《广东省房屋交易实行律师代理制度暂行规定》的征求意见稿。
《规定》(征求意见稿,下同)提出,“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组织购买房屋,可委托律师对房屋交易的部分程序或全
过程实行代理。”而房产商和其它房屋销售人,也可依法聘请律师代理卖方的有关业务,但不得向买楼者收取有关服务费。
律师接受委托后,将提供哪些服务?《规定》列出十项:审查卖方资格的合法性,包括房产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或卖方个人身份;审查卖方提供的房屋销售文件及房地产权属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指导买方起草买卖合同,审查买卖双方草
拟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销售)或《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二手楼),保证填写的内容符合法律规
定,并向买方解释疑难问题;代表买方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买卖合同登记手续;跟踪买方所购预售商品房
的建设进展情况,并向买方通报;协助买方办理银行按揭有关手续;协助买方办理收楼有关手续;代表买方向市、县房地产部
门申请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协助买方追讨卖方的违约责任;以及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它委托事项。
针对市民关心的收费问题,《规定》提出,“可在物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与买方协商确定代理服务费的
收取标准,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禁止律师以个人名义向买方收取代理服务费。律师事务所还“应将可接受买方委托的事项
以及收取代理服务费的标准在办公现场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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