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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通告与毒有关者坦白从宽 截止日期5月15日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16日14:01 每日新报

  新报讯 【记者刘峦 盛钟】 为深入开展禁毒严打整治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维护本市社会治安秩序,昨天,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毒品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和责令吸食、注射毒品犯罪人员进行登记》的通告,公布了本市公安、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人员和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的法律政策。

  通告规定,犯有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以及非法持有毒品
或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毒品犯罪行为人员,在通告发布之日(3月15日)起至5月15日内,应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凡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罪行,交出毒品,说明毒品来源的,将依法从宽处理;其中,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罪行较重、依法应当判处较重刑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罪行较轻、依法应当判处较轻刑罚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毒品犯罪人员自首后,具有检举其他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到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被他人检举揭发的,或者订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畏罪潜逃及继续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公安、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通告规定,凡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必须在通告期内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凡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登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不登记的,依法从严处理。

  对外地来津人员中有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有毒品犯罪活动的,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拒不投案自首的,依法从严处理。

  同时,通告呼吁全市人民群众要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人员。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有功人员,公安机关将视情形予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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