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颜斐)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然而,负债人高云为了躲债,竟然偷偷变卖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潜逃到外地。近日,通州法院对本市首起非暴力抗法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审判。高云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1996年,开过出租车的高云下海在通州开办了北京市峪达行金属结构厂,并任法人代表。因经营不善,他拖欠北京天佑成物资销售中心6万多元货款。2000年,物资销售中心为追 讨债务,将高云起诉到法院。2001年1月9日,通州法院下达判决通知,判令高云履行给付义务。之后,法院又下达强制裁定书,查封了高云厂中的剪板机和折弯机,并限定其2001年3月份还清欠款。高云曾在法院立案和执行期间偿还了两万元,因一时还不上款,就产生了潜逃的念头。同年2月的某天凌晨,高云将已被法院查封的剪板机和折弯机以15000元低价变卖后逃到了河北雄县,并在当地开了间小饭馆。据高云供述,出逃既是为了维持生计,也是为了筹钱还债。然而好景不长,饭馆只开了一个半月就关张了,高云也因得罪了当地人而被举报。2001年10月,高云被逮捕归案。
法律规定,未经法院执行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转移和处理被查封的财产。听到判决后,43岁的高云才意识到法律的威慑力。“卖东西时我觉得不对,但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法律是不可触犯的,一点儿也马虎不得。”
追债难,执行更难。据了解,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对有执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一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现实中的通行做法是,执行人员对被查封的财产粘贴封条后,口头告知被执行人不得随意使用、转移和处理被查封的财产,查封即告结束。
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被执行人大多为普通公民,并非人人谙熟法律,财产被查封后,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往往一知半解,不明白自己一旦违反这些口头告知的义务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所以,执行人员的口头告知起不到对被执行人的警示、督促作用。如果人民法院对各项法律强制措施印制统一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并随强制措施实施的同时下发给被执行人,让被执行人明白自己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无疑会大大减少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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