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天帅) 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日前对一起民警在制止寻衅滋事时违法使用枪支导致一死一伤的案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内江市公安局赔偿受害人及亲属共计28万余元。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内江市公安局民警贺勇在当事人刘夕彬、刘志刚等人正在实施寻衅滋事时出面制止,属法定职务行为,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当刘氏父子二人已停止违法行为逃跑,贺违法使用枪支对二人进行射击直至子弹打完,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已构成犯罪事实,这一点已在法院对其的刑事判决书中予以确认,因此,刘志 刚及其家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中的被侵权事项也应依法予以确认,内江市公安局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刘志刚及家人应获得国家赔偿共为28万余元。此外,内江市公安局还应依法给付死者刘夕彬生前扶养和抚养的亲人的生活费。新闻闪回1997年11月24日晚,内江市市中区某酒楼业主曾某与承包其三楼夜总会的黄某因退租问题发生争执,黄的妹夫刘某及其弟刘夕彬、其子刘志刚等人闻讯赶来,殴打劝架者邓某。
此时,身着便衣的内江市公安局民警贺勇见有人打架,便冲进人群拉架。刘夕彬不仅不听劝反而拿刀追赶围观的一劝架者。贺勇见状伸手去腋下掏枪,刘志刚抱住贺勇,刘夕彬也持刀向贺冲来。
贺勇挣脱束缚后掏出手枪,刘夕彬、刘志刚父子吓得拔腿就逃,贺勇起身追撵并连续向二人开枪射击至六发子弹打完。结果致刘夕彬死亡,刘志刚七级伤残。
此后,省高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贺勇有期徒刑15年。2000年11月,刘志刚及家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内江市公安局赔偿因刘夕彬死亡、刘志刚受伤而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1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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