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后被找回来的聋哑学生小芳
-调查时间:2002年3月14日至2002年3月15日
-调查地点:山西长治市
-调查缘由:从正月初七(2月18日)到正月十六(2月27日),山西长治市特殊教育学校的15名聋哑孩子从家失踪,截止到3月16日中午记者发稿时,已经找回两名聋哑学生。有消息 说,其余13名聋哑孩子可能在河北、山东地区。目前,警方和这些孩子的家长正在努力寻找孩子的下落。
-一下失踪15个学生让我们想到了报案
-3月14日15时长治市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办公室采访马方则校长
记者来到长治市特殊教育学校后,发现这座学校的校园格外地安静,不像其他的学校里到处充满了学生的读书声,打闹声。尽管这所学校的学生年龄大多在9岁到17岁之间,正是活泼好动的年纪,但是他们在校园里嬉戏时,却是没有声音的。原来学校里的学生除了少数盲童之外,大多是聋哑学生。
据马校长介绍,现在学校在校的聋哑学生230多名,学生来自长治市下辖的十多个县,大多是在学校里寄宿。平时学校的大门总是关着,陌生人出入都要登记。这次失踪的孩子都是从家走失的。
马校长说,3月3日是学校的开学日,当天从上午开始就有学生家长来学校找孩子。家长说,孩子已经从家出走了好几天,一直没有找到,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想来学校看看孩子是不是自己回到学校了。到了下午,共有13名学生家长来学校找孩子。
以前学校也曾发生过假期一过,就有学生因为失踪、走失,开学不到校的事情。但是像今年这样,9天集中失踪十几个孩子,还是第一次。学校认为情况严重,就把这13名失踪的孩子登记后,到公安局报了警,希望得到警方的帮助。
根据最新统计,共有15名聋哑学生在寒假中,从正月初七到正月十六失踪,其中有9个女生,6个男生,在校读小学六年级到初中三年级,年龄在14岁到17岁之间。现在有两个孩子已经回家。孩子们是分散出走、失踪的,他们的出走、失踪原因不详。
-小黑板上画着三个“!!!”
-3月14日16时长治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导处办公室采访教导主任石根旺
在教导处记者看到一块小黑板,黑板上写着一则通知:“各位家长,来校接孩子时,一定要见班主任,把通知书拿上。在寒假期间,不准孩子私自外出,需要出门时,家长一定要跟随,一律不准接待外来聋哑人(陌生人),切记!!!”
教导处石主任说,以前学校就发生过放假期间聋哑学生走失的情况,所以在放寒假前,学校老师特意写了这个通知,提醒家长注意,但是没有想到,还是一下子走失了15个孩子。
-完不成“任务”就挨酒瓶子砸
-3月14日18时长治市特殊教育学校美术教室采访曾经离家出走的聋哑学生小鹏
石主任说,学校以前也有孩子离家出走,他们回来后,向家长和老师说,到了外边,有比自己大的聋哑人,让自己去卖东西、偷东西,如果不能完成领头者给布置的“任务”,就被人用开水烫,酒瓶子砸。小鹏今年17岁,去年曾离家出走,后被公安局扣留,家长把他从河北接回家。老师介绍说,小鹏的家里穷,生活很困难。孩子回来以后,从不说是谁把他带走的,到什么地方去了等能帮助警方破案的事。
记者找到小鹏时,他正在美术教室准备画画。通过老师用手语翻译,记者问小鹏,是家好还是在外边好的时候,小鹏激动地用手语说,是家好,学校好,读书好,自己在外边不好。老师问,是谁把你带走的,小鹏含糊地表示有人把他拖走的。老师问他,你在外边做了什么?他用手语说,在外边卖花,想家。记者试着问他其他问题,小鹏均不回答。老师问小鹏,你也快毕业了,以后有什么打算呀?小鹏还只是摇头不做回答。但是可以看出小鹏这次摇头,不是不想说话,而是他对自己的未来很茫然,不知道说些什么。
-聋哑学生被胁迫不易自救
-3月14日19时长治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楼楼道采访聋哑学校学生、老师
马校长告诉记者,聋哑学校的学生在以前是管分配工作的,但是近几年来,这些孩子毕业后,学校和有关单位不再负责学生的就业问题,除了个别学生考上外地的高一级的特殊教育学校以外,学生一旦毕业就要自谋出路。尽管孩子们有残疾,但是他们很愿意工作,自食其力。不过,目前残疾人找工作很难,一旦有人表示可以给他们找工作,他们很容易受骗。
在教学楼的楼道,记者随意找了两个女生,通过老师手语翻译和她们交流。这两个女孩子都表示自己愿意好好学习,不愿意到外边去,但是当问及她们毕业后怎么找工作的时候,两个女孩子都急得哭了。
石老师说,聋哑学生的自尊心特强,脾气倔强,他们不愿意成为家里的包袱,总想为家里分忧。一些聋哑孩子的家长,平时在生活上给孩子以照顾,但是不注意和孩子进行感情上的交流,使聋哑孩子本身孤僻的性格更加孤僻,不愿意和正常人来往,只愿意和自己一样的聋哑人在一起。因为和普通人交流有障碍,甚至受到歧视,聋哑孩子在聋哑人的圈子里有归属感和认同感。曾有聋哑学生告诉过老师和家长,有社会上的聋哑人找到聋哑学生,告诉他们,跟我走,可以有工作,可以挣到钱。聋哑孩子很容易对他们的话深信不疑。另外,聋哑孩子不能说话,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就是被人胁迫了,也不容易自救,这点易被不法之徒所利用。
-小芳不仅瘦了许多,还被剪了头发
-3月14日20时长治市某街道聋哑学生小芳家采访被找回来的聋哑学生小芳及其家长
当记者来到小芳家说明来意表示想采访的时候,小芳的一个姑姑拉着记者的手就哭了起来。小芳的姑姑说,我家小芳从正月二十到正月三十,失踪了10天,这10天里我们家里人全都急坏了。小芳的奶奶、妈妈急得得了病。
小芳姑姑说,小芳回家后精神一直不好,不愿意和家长说话,也不和其他孩子玩。家长和老师问她,是谁把她带走?带到什么地方?在外边都做了些什么?小芳一概不说。
正月二十小芳正在姨家玩,上午她告诉姨要去厕所后,就再也没有回家。等家长发现的时候已经是晚上。家长在长治市找了几天,没有找到孩子,后来听说还有十几个聋哑孩子也失踪了。于是这十几家的家长集中商量了一下,拿着公安局的协查通报去河北、山东,集体去找孩子。
小芳的姑姑说,我和小芳的妈妈以及其他十几个孩子的家长从长治到了河北的石家庄。在去霸州的长途车上,听售票员说,昨天有七八个聋哑人坐这辆长途车从霸州到石家庄,我们赶紧又回到石家庄。
在石家庄我们找遍了车站、广场、批发市场都没有看见孩子。正当我绝望的时候,忽然看见有几个聋哑人在路边的小摊上吃饭。六个男孩都在20岁以上,两个女孩在十七八岁。其中有一个小女孩像是我家小芳,但是我不敢认,因为小芳不仅瘦了许多,而且还被剪了头发。我走过去,抱住小芳,小芳一看是我,就哭了。我们俩抱在一起哭。因为当时没有电话,等我们找到电话报警后,其他几个聋哑人已经跑了。我想,要是能把那几个聋哑人扣住,也许能查出我家小芳是不是被他们拐骗走的。
小芳的妈妈说,小芳平时学习认真,每年都被评为三好学生,是学校的大队长,在家里也很懂事。孩子的突然失踪,让家长很难理解。所以,作为家长,我们怀疑小芳是被人诱骗甚至是被人拐骗绑架到外地的。
-他们不肯指认谁是“头子”
-3月15日9时长治市公安局秘书科采访王元生科长
王科长说,3月6日,有十多名聋哑学生的家长集体来到市公安局报案反映说,在长治市有一伙聋哑人专门诱拐、胁迫聋哑孩子离家出走。还有家长说,在长治某地有一伙外地的聋哑人活动迹象反常。接案民警在记录了家长的举报后,向有关领导反映。公安局的有关领导研究后认为,根据家长们反映的情况,如果有人有组织地诱拐并胁迫聋哑学生犯罪,就可以以“传授犯罪方法罪”立案侦查。
以前在长治也曾经发生聋哑孩子失踪的情况,但是像今年这样,集中地大量地失踪还是第一次,长治市公安机关很重视这件案子。公安机关一方面正在着手成立专案组,一方面向山西全省、河北、山东、北京、天津等地发出协查通报,希望其他公安机关向我们及时反馈信息。但是到目前为止,只找到两个孩子,还有13个下落不明。
办理聋哑人失踪案的难度很大。我们曾找到过以前失踪后来又回来的聋哑孩子询问,但是他们都不肯说出有破案价值的线索。有的孩子就是受害人。孩子回家后说,自己被所谓的“头子”所控制后,不能完成“头子”布置的偷窃“任务”,或者是没有卖出商品,“头子”就殴打他、不给他饭吃。可是这些孩子回家后,就是不肯向家长、老师、公安机关反映、指认谁是“头子”,他们都在什么地方活动。
王科长说,在处理这个案子上,我们感觉最困难的一点是难以和聋哑孩子沟通,很难固定证据。这些孩子也许是因为自身残疾,也许是因为害怕,总之他们自闭性强,不愿意和他人交流,不肯配合警方的调查。
以前我们也曾处理过聋哑人偷盗团伙,在抓获他们后,聋哑人表示自己不能说,不能听,也不能写,拒绝回答任何提问,考虑到他们偷窃的行为轻微,生理上有残疾,公安司法机关一般都在追回赃物后,将聋哑人放掉。这在客观上给这些人造成公安机关不会把他们怎么样的错觉,以致这当中的一些人胆子变大,屡次作案,沦为惯偷。可以说,目前对聋哑人犯罪,警方处理起来还是很棘手的一件事。
-要充分考虑到聋哑人复杂的犯罪心理
-3月15日14时长治市采访聋哑学生家长老李
聋哑学生小育的父母都是老师,其父亲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说,我们听说有聋哑孩子不断失踪的事,对自己的孩子看护更加小心。不让孩子单独外出,每次上学放学我们家长都要接送。
作为聋哑学生的家长和教育工作者,我觉得发生聋哑孩子走失、失踪这样的事,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现在有一些聋哑人在社会上犯罪,不能只看到他们的犯罪行为,也要充分考虑到聋哑人复杂的犯罪心理。在惩处打击聋哑人犯罪时,应既考虑到法律因其生理缺陷而做出的特殊规定,又为维护社会治安、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保障作用,不放过任何一个聋哑人犯罪分子,让聋哑人和正常人一样既享受到法律赋予的权利,又受到法律的制约。
-聋哑人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月16日北京采访犯罪问题专家刘白驹教授
为什么聋哑人更愿意和聋哑人合伙犯罪?中国社会科学院刘白驹教授说,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聋哑人的群体意识比较强,容易抱团。二是便于犯罪的组织和配合。聋哑人有独特的交流方式,聋哑人之间合伙犯罪,组织和配合起来比较方便。而且聋哑人在合伙犯罪时,主要使用哑语和眼神进行配合,难以被外人察觉。三是便于逃脱惩罚。有些犯罪的聋哑人在被抓获后,利用自己的生理缺陷,不如实陈述罪行,增加了处理的难度。
聋哑人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刘教授认为,聋哑人对周围事物的了解,对文化知识的接受,以及与他人的交流,在深度、广度或准确度上一般不如普通人。应当在刑事责任问题上将他们与普通人区别对待。另一方面,聋哑人精神、智力正常,可以接受特殊教育,并且可以发挥自己在其他方面的潜能来弥补缺陷。因此,就一般情况而言,聋哑人不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而是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受到削弱的。有鉴于此,许多国家包括中国的刑法都规定聋哑人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有学者对减免聋哑人的刑罚不以为然。1995年,日本曾经修改刑法,删除了聋哑人犯罪减免刑事责任的规定,其原因主要是考虑到聋哑人的特殊教育已经十分普及,大多数聋哑人已经具备与正常人一样的社会生活能力。还考虑到,将聋哑人特殊对待,有歧视之嫌,从保护人权的角度看也有疑问。日本学者认为,对于个别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刑事责任能力薄弱的聋哑人,可作为心神丧失者或心神耗弱者处理。
为保护聋哑人的合法利益,对犯罪的聋哑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上也有特殊的照顾,以使他们能够行使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被告人为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九十四条规定,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同时需要指出,作为弱势群体,聋哑人也容易成为犯罪的被害人。聋哑人在面临犯罪侵犯,例如强奸时,难以用语言表达方式反抗和呼救,犯罪容易得逞。在被犯罪侵犯后,由于表达能力的局限,聋哑人也难以清楚地揭发、举报犯罪和犯罪人,使得犯罪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对利用聋哑人的生理缺陷而侵犯聋哑人的犯罪人应当从重处罚。(文中学生均为化名)文并摄影/本报特派记者小蟹自山西长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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