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3月17日消息:湖北鄂州一读者日前投书《人民日报》披露湖北鄂州市政府部门查禁“摩的”殃及无辜
的情况。
报道说,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鄂州市建委、鄂州市工商局依据《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机动车
在城区范围内营运的通告》,于2000年9月2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城区主干道禁止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人行驶的通告》
,规定摩托车不能载人在城区 主干道行驶,违者罚款,不服者予以行政拘留。
人民日报的报道说,在具体执行中,以交警为主的执法队伍,凡发现骑摩托车载人,一律处1000元以内罚款或扣
车,即使是夫妻关系,出示结婚证也要处罚。城区主干道是居民出行、上下班的必经之路,这一规定出台后,骑摩托车的市民
颇感不便,纷纷打电话到市“148”咨询:这种做法违法不违法?!“148”的回答是: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包括二轮摩托车在内的所有机动车可以按驾驶证核定的载人
数载人,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12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因此,摩托车主按行车证上核定载人数
载人是法律允许的,是公民的合法权利。然而,一年多过去,这种殃及无辜的规定仍在执行。
该读者最后希望鄂州市有关方面尽快制定既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又能有效查禁“摩的”违规载人的措施。(袁崇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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