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市最近颁布的《郑州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对企业性裁员有了进一步的规范。《意见》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方可依照有关程序规定裁减人员: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经县(市)及县(市)以上政府批准实行关停整顿的;生产经营连续三年发生亏损,全部生产线停工12个月以上,且无其他经营性收入,或有其他经营性收入但无力支付在岗职工最低工资和不在岗职工最低生活费的;连续两年开工率不足60%,6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生活费的;列入国家 和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因改革和生产需要,经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批的企业。
《意见》同时规定:若非本人同意,企业不能裁减下列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按比例安置的残疾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距离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老职工和安置到企业两年以内的复退军人、转业军官及配偶;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只允许裁一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裁减的人员。
企业与被裁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首先算清“旧账”:应缴清欠缴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支付拖欠被裁减人员的工资和参加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等,以货币形式及时支付并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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