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维护天津市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毒品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和责令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进行登记的通告》。
《通告》指出:一、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以 及非法持有毒品或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毒品犯罪行为的人员,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15日内,应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二、凡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如实交待罪行,交出毒品,说明毒品来源的,依法从宽处理;其中,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不判处死刑;罪行较重,依法应当判处较重刑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罪行较轻,依法应当判处较轻刑罚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三、毒品犯罪人员自首后,具有检举其他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被他人检举揭发的,或者订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畏罪潜逃及继续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依法从严惩处。五、凡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必须在通告期内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凡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登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不登记的,依法从严处理。六、外地来津人员中有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有毒品犯罪活动的,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拒不投案自首的,依法从严处理。
《通告》希望全市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人员。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有功人员,公安机关将视情节予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予以严惩。(通讯员李长凯 记者赵荣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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