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渭南讯(记者三星华明) 潼关县一教师10年前因为强奸女学生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如今他却换了一个学校继续做教师。学校这一做法明显违背《教师法》规定,学生家长对此忧心忡忡,纷纷表示无法理解和难以接受。
14日,记者从潼关县法院了解到具体案情:1992年,该县一所初中教师赵某因强暴一女学生,以强奸未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而根据学生家长提供的线索,赵某目前却在文 峪潼关学校(该校系河南文峪金矿子校,设在潼关县城)继续教书,家长们对此不无担心。
下午,记者赶到文峪潼关学校,得知赵某确实在此任教,带小学五年级数学和体育。但学校校长不在,其他人对情况不清楚。记者于是赶到位于潼关县桐峪镇的河南文峪金矿了解情况,不料得知该金矿的各个学校已经“承包”,教育主管部门已被精简;老师由各校自己聘用,矿上不管。晚上6时,文峪学校副校长王力通过电话答复说,赵某是2000年9月份应聘来的,当时他对自己的过去做了坦诚交代,但学校考虑到老师紧缺,经校委会研究,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想法,聘用了赵某。一学期试用期满合格,就续签了两年合同。据介绍,赵某是大专学历,今年40岁,刑满释放后一直没有正式工作。
我国《教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明文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文峪学校的做法明显与此相悖。学生家长表示,他们并不是歧视刑满释放人员,但教师这个神圣的岗位,的确有它的特殊性,希望学校能够给学生们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给他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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