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四川新闻03月19日讯本报讯据检察日报报道,近日,成都市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李太银依法提起公诉。1998年底,李太银经其友刘某(在逃)介绍,与四川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廖某(另案处理)相识后,即决定将该省工商局系统IC卡工程交给四川欧达磁卡有限责任公司(系刘某经办、廖某任法定代表人的虚假出资注册的公司)承建,并指定由本局一负责人具体负责与该公司洽谈。其间,李太银虽得知欧达公司并不具备承接IC卡工程的资金和技术实力后,仍然亲自审定并催促省工商 局于1999年4月与欧达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IC卡工程由欧达公司投资建设。1999年9月至2000年1月,欧达公司实施了第一期IC卡工程后,拟实施第二期。此时,刘某向李太银提出要工商局预先支付工程款。李明知这一要求与合同规定不符,但因其子及刘某在欧达公司占有股份,遂利用职权,擅自决定向该公司付款。2000年4月至2001年2月,经李太银签字同意,省工商局共向欧达公司拨款2996万。由于欧达公司所建IC卡工程设计、软件及硬件配置上存在严重缺陷,致使IC卡不能正常使用。经省信息产业厅鉴定,由于李太银滥用职权给工商局造成经济损失1116万余元。此外,为关照四川一实业公司下属的某服务中心,李太银于1998年10月接受了该服务中心负责人赵某送来的1万元好处费。(曾精明)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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