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近几年来发生了多起国家级野生保护动物下山伤人的案例,尤其是涉及到赔偿问题时,由于我省目前尚未出台这类办法,因而发生过羚牛顶死人,受害者家属将当地林业部门告上法庭的事件。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威胁人生命,人该不该自卫?野生保护动物给人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由谁来赔呢?
羚牛为何下山伤人
有消息说,我省秦岭地区近十年来,共有150余人受到国家野生保护动物的伤害,有8人死亡。另据不完全统计,1995年至今,我省因野生保护动物危及当地人生命财产安全,迫不得已情况下共先后击毙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羚牛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2只。
据省林业厅的有关专家说,以羚牛为例,其主要活动范围是在海拔2000米左右的秦岭山里,喜群居,很少单独行动。而人群一般在1400-1500米左右的海拔生活,与之碰面的机会极少。但在每年麦收前后,羚牛处于发情期,偶尔便会有斗败的成员脱离大部队,成为“独杆司令”。老弱病残或斗败了的羚牛单独出动难以觅到食物,就会下山寻找。而同时,如果当地村民没有妥善回避,使羚牛受到惊吓干扰,便更容易发生伤人事件。
遇到危险村民怎么办
众所周知,在我国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然而我国《刑法》中同样规定,公民有紧急避险的权利,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可这两者之间的尺度在实际操作中实在不好把握。
据省林业厅动物管理站有关专家介绍,如果野生保护动物进村并有可能发生伤人等危险时,当地农民应尽快通知所在林业部门,并由林业部门上报省林业厅,通知位于西安市周至的珍稀野生保护动物抢救饲养研究中心,由他们派专家将动物麻醉后再对其进行抢救饲养。但如果野生保护动物伤人事件发生于洋县、佛坪等偏远地区,或者在形势危急的情况下,当地林业部门可直接向县政府和省林业厅请示,得到两方的同意后可开枪击毙。任何人不得私自猎杀野生保护动物。
保护动物伤人谁来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目前全国除了云南省对野生保护动物伤人损财出台了具体的补偿办法外,全国在这方面还几乎是个空白。记者日前从我省林业厅获悉,目前我省正在酝酿《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该办法对我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给予界定,同时对申请赔偿、核查以及计算方式等方面都进行了规定。
特别是该《办法》提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补偿费用谁来承担,并提出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政府的补偿费用应设立专项基金的设想。
国际最大的环保组织WWF中国站秦岭项目部的负责人吴浩瀚先生,在谈到赔偿金问题时提出这样的建议:保护国家级野生动物的最终受益人是全国人民,那么理应由全国人民来承担这一赔偿损失,而不是由陕西人民自己来承担,地方级保护动物则可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与其发生不幸后给予补偿,不如教给人们如何进行自救。有关部门应向当地村民详细介绍动物习性,教会村民如何防范、避让各种野生保护动物的袭击,特别是要提醒村民不要围观、惊吓野生动物,防患于未然才是根本办法。本报记者海蓝
新闻链接
2000年5月20日,洋县一农民刘建民家中闯进一羚牛,导致父亲死亡。后经请示该肇事羚牛被击毙。
2000年6月23日,又一肇事羚牛在洋县溢水镇被击毙。
2001年7月17日,一头羚牛闯入周至县司竹乡龙虎村一农家连伤两人。
2002年2月24日、3月5日、3月6日前后,数月以来在洋县茅坪镇九池村滋事并多次引发事故的3头羚牛被分别击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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