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3月18日讯(记者 王封 通讯员 士功 刘炜)今天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已于近日下发文件,决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给企业离休人员、从2001年7月1日起给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文件规定,此次离休人员增加待遇的范围是2001年9月30日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干部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退休人员增加待遇的范围 是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这次为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增加待遇,按职级划分为5个档次:正厅级每人每月增加300元,副厅级245元,正处级196元,副处级152元,科级及其以下124元。对无职务的离休干部,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对应职务增加待遇,即194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正处(县)级职务增加离休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副处(县)级职务增加离休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正科级职务增加离休费。
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老工人,按参加革命时期划分为3个档次:红军时期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抗日战争时期的13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110元。
对于符合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待遇,按2000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7%调整。其中,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退职人员月增加额低于40元的,按40元增加。
点一支歌送朋友,带给他(她)春天的信息和你的心意!
15秒快速订短信 精彩资讯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