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8日讯(记者 王东 通讯员张佩渠)今天从济南市卫生局获悉,为规范药品招标工作,该局近日出台新规定,年底前全市县级及县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从价格主管部门公布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之日起,有关未参加招标的医疗机构必须在14日内开始执行新的零售价格。
这些规定包括,在济南市17家医疗机构采取联合集中招标采购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 集中招标采购范围,计划今年将济南市各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药品联合集中招标范围,争取在年底前对纳入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大的药品中50%金额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同时在即将开始的抗微生物类药品联合集中招标采购中,药品采购计划的汇总、招标文件的发售、投标、评标等工作将全部在网上完成。
为了保证市民在第一时间享受到中标价格,济南市卫生局还规定,自价格主管部门公布每次招标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之日起,招标人和除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以外的济南市行政区范围内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14日内开始执行临时零售价格,真正让患者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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