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佛山电】(记者段煜第通讯员黄天乐李红艳)3月18日,佛山市原财政局局长邝新及其儿子邝绍森,因涉嫌犯有共同贪污公款及受贿等罪名,双双坐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佛山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1992年至1993年,邝新在任佛山市财政局副、正局长期间,伙同省六建装饰分公司财务主管曾某,以虚开发票的手法,非法占有其截留在佛山市 医药商业总公司和佛山石湾公安分局的企业上缴财政资金,达120万元,其中曾扣下9.5万元手续费;1994年,邝新伙同其子邝绍森通过佛山市兴达印刷器材设备贸易中心经理潘某,将佛山石湾公安分局的83万多元划入该中心的账户,后由邝绍森分多次提清占有,目前该款已收缴;1991年、1992年,邝新利用职务之便,用其截留在佛山市美陶厂、佛山市物资局的财政资金共28.8万元,购买两辆小货车,给儿子邝绍森和女婿邱某占用,直到1998年底一辆小货车被退出,另一辆则被收缴;1993年,香港怡真有限公司找到当时任佛山市财政局局长的邝新,要求向该局借款4000万元,邝不表态,后怡真公司找到邝新的儿子邝绍森,要求其打通关节,后通过多种方法,怡真公司如愿借到4000万元,邝绍森则从怡真公司索得“中介费”港币100万元。
佛山市检察院认为,被告邝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邝绍森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和索取他人贿赂,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邝新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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