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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举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听证会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20日14:06 云南日报

  医疗纠纷向来“剪不断,理还乱”,患方总认为由卫生行政部门所设立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老子”管“儿子”,出了事只是不痛不痒地挠一下或是偏袒保护。虽然鉴定是公平的,但他们还是认为有“猫腻”。法院以第三人的立场、以其特有的权威性出现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为医患双方提供了一个更为公平、公正、透明的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听证会

  患者王某因早孕于2001年8月份,在某医院妇科门诊做了人流手术。但2001年10月初该患者因下腹疼痛再次到该院就诊,经妇科检查及B超检测证实为左侧卵巢妊娠,随后进行了宫外孕手术治疗。之后,患方以所患的“宫外孕”为陈旧性宫外孕,系2001年8月怀孕所致,并以院方延误其宫外孕的诊断向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省高院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委员会对该案进行鉴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委员会受理了鉴定申请,并组织司法鉴定组,以合议形式进行鉴定。2002年3月14日下午3点30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委员会主持召开了首次由专家组、医患双方、律师及新闻媒体共同参加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听证会。本报作为唯一一家被邀请参加听证会的新闻媒体,旁听了听证会的整个过程。当日下午3点30分,鉴定委员会的承办人、五位妇产科专家、医患双方以及双方的代理人坐到了一起,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始了听证会。

  听证会伊始,鉴定承办人介绍了所有的到会人员,在确认医患双方没有要求回避的请求后,此次听证会的秘书陈法医做了案件情况的介绍,明确鉴定目的在于鉴定宫外孕是发生在8月份的人流术之前还是之后。随后,听证会由各大医院妇产科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针对医患双方所提供的病历等原始资料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提问(在充分考虑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本报对具体的鉴定细节不作报道)。经过一个半小时的提问、举证后,听证会进入第二阶段———专家评议。在医患双方都回避的情况下,专家组开始了近一个小时的讨论。由鉴定承办人主持,经无记名投票,在场的所有专家提出了初步意见;之后,经鉴定委员会认真讨论,正式出具了鉴定结论:“被鉴定人王某的宫外孕(左侧卵巢妊娠)是在2001年8月人流术之后的再次妊娠所致”。

  听证会后,委员会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往的医疗纠纷大多是患方向法院提请鉴定,而医方则多抱回避或不配合的态度。这次受理的案件较为特殊,是由医方向法院提请鉴定的。其实,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无论是患方还是医方都要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今天(3月14日)这样的现场听证会也是一个新的尝试,谁对谁错、有无责任大家在桌面上摊开来讲,听证会的透明度很高,对医患双方来说也更加公正。”

  什么是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究竟什么是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人李正坚告诉记者,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就是当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无论哪一方需要进入诉讼程序,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可以提请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该医疗纠纷作出司法鉴定。内容包括:1.医疗单位在诊疗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是技术性过失还是责任性过失;2.如果有过失,须确定过失和患者自身条件及疾病本身发展转归等因素所占的大致比例;患方在诊疗过程中有无不配合诊疗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3.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4.确定患者后续合理的治疗费用;5.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授权的鉴定,可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属于几级医疗事故;6.非法行医所引发纠纷的司法鉴定。

  无论是医方还是患方提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在司法鉴定委员会受理后,便组成鉴定组以合议形式进行鉴定。案件一旦受理,医患双方均应如实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据和病历材料,隐瞒或拒不提供材料者,将有可能承担不利于己方鉴定结论的后果。鉴定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后一个月内作出结论。

  医疗纠纷需要司法介入

  曾在云南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担任过委员的张老中医,在谈到司法介入的问题时十分肯定地告诉记者:“司法介入是好事!”张老说,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上世纪60年代就已成立,经过40多年的改进,现在已比成立之初完善许多。长期以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医患双方的矛盾,但作为一个卫生行政部门的下设机构,很容易因被患方误解而产生不信任感。新成立的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以司法的形式介入,站在第三方的立场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医疗纠纷,会更加客观、公正。

  作为老专家,张老同时也谈了自己对于“医德”问题的看法。张老说:“作为医生,医德非常重要,因为医生直接面对的是患者的生命。”张老认为,现在极少数医务人员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医德沦失,在一定程度上使患者产生了怀疑和不信任的心理,会认为医疗鉴定委员会因和院方是“老子”与“儿子”的关系,而在医患纠纷中偏袒医院。但患者有没有想过,医生也有很大的心理压力,因为医学是一个“未知数”很多的领域,如果对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未知领域和难度较大的手术)发生的问题处理得过激,就会挫伤医生的积极性,那“还会有谁愿意当医生呢?”张老毫不讳言地说:“面对太多的医疗纠纷,作医生的谁都怕惹上‘麻烦’,所以我现在尽量避免使用风险较大的药物,尽管那种药的功效会比其他药品好得多,就是不想担太大的风险。” 社会期盼“医疗事故处理法”

  在对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委员会的委员们进行采访时,记者听到最多的还是关于修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呼声。委员们认为,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国务院于1987年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处理医疗事故的法规,但在现在的实际工作中,该《办法》已不适用于调整和处理当前条件下的医患关系、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

  委员会的耿女士告诉记者,“在医疗纠纷的处理及鉴定过程中,原始病历是关键因素之一。目前的情况是患者想看自己的病历都不太可能,在卫生部对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说明里,已明确‘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因为原始资料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是认证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不予调阅。’但这一情况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里得到了改善:‘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单、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当然目前这还只是征求意见稿,但这代表了一种方向,一种让医疗纠纷处理越来越公正、公开、公平的方向。”

  近年来,医疗纠纷频繁发生,早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记者日前在一媒体上看到这样的消息:“在今年两会期间,又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希望尽早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代表们认为,由于有关法律的不完备,医疗事故纠纷在全国范围内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只单一由卫生界人士组成是很多医疗纠纷得不到圆满解决的重要原因。有个别代表还提出,建议在新法中加入除医务界的人士外,还应有公安、检查、法院、司法等部门的人员参加。” 曾沛云 李青 何武(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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