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陕西日报》报道近日,记者接到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反映:韩城市生产资料公司拖欠该公司货款及利息近120万元,催欠无望,他们在1998年10月22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渭南市中院于30日发出“民事裁定书”,将韩城市生产资料公司综合楼予以查封,并判决被告30日内偿还货款。但直到2001年初,该案仍未执结。
2001年4月,省农资公司再次向渭南中院申请,拍卖韩城生产资料公司综合楼,渭南中 院同意了该项方案。拍卖于2002年7月3日成交。执行拍卖委托人(法院)、拍卖师、买受人三方在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书交给买受人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转户手续。然而,也是在7月3日这一天,韩城市人民法院当天立案、当天审理、当天裁定:韩城市生产资料公司“破产”。此后,渭南市中院也否定了自己已肯定的拍卖,并告知省农资公司:“由于拍卖违规,对方(被执行人)已破产,裁定执行终结,向韩城法院申请你们的债权”。
就此,记者采访了渭南中院执行庭负责人,他解释:一是拍卖程序违法,从拍卖公告到拍卖日不足7日;二是竞买人只有1个,不符合规定;三是公证人不在,拍卖无效。然而,记者了解到,6月初拍卖公告即公开发布,不存在不足7日的问题。另外,我国《拍卖法》中并没有对竞买人数作具体规定,也就是说1人或数人均可。《拍卖法》中也未见有“公证人到场”的文字。
在韩城市人民法院,记者采访了办理“破产”案的两位法官,对“7月3日”一天内“拍卖”、“破产”的巧合,一女法官说:“法院在2001年6月17日就接到韩城生产资料公司的破产申请,7月3日立的案,同时当天审理、裁定。”记者问法院对“破产”是否做实际调查时,法官回答:只要上报材料符合条件,法院就可裁定。
针对该案,记者咨询了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三个当天”,明显有逃债嫌疑。韩城法院在审理程序上首先违法。我国《民诉法》第112条中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受理与否,应在7日内答复,并通知当事人。而韩城法院是6月17日接到韩城生资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却在半月后的7月3日才立案。
对此,省农资公司一位负责人说:如果企业有意搞“破产”以逃债,他们仍然会拿起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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